在《建规》第10.3.1条的“三、......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 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中有“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为“二级保护对象”。
在《建规》第10.3.1条的“三、......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 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中有“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为“二级保护对象”。
问题:1、“高级宾馆”是指什么?消防审查人员告诉我是指“有中央空调的就是高级宾馆”。不知道对不对。
2、有个项目原来是招待所,现在要改为“高级宾馆”(准备上中央空调),但每层面积不到3000平方米(超过2000平方米),根据《建规》条文,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而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上面的内容,该项目又属于“二级保护对象”。不知道到底要不要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3、根据《建规》要求,该项目有中央空调,是需要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如果不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能够独立工作吗?
2楼
再请教另一个问题: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第7.1.7条 甲等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观众厅、配电室、放映室、自备发电机室、空气调节机房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其它电影院也宜有相应的报警措施。”
以上两个规范中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都强调了“甲等及乙等”需要设置,而对于“丙等”的没有特别要求。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中有“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应为“一级保护对象”(没有对甲、乙、丙等做区别对待)。而我现在要做的就是“丙等的大型影剧院”。
总感觉这些规范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过颁布的部门不同,有的是国标,有行业标准,当有矛盾的时候,以谁为准呢?如果都是国标的,又怎么办呢?可能是我理解有问题,请大师们给予指点,比较急,最近正在做这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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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以上问题也是我设计过程中经常迷惑的问题,通过多次与消防部门协商,有以下人认识:
1.火灾报警规范所规定的几级保护对象,一般认为一级必须作报警,二级不一定,但如果做报警系统,应参照规定要求。
2.其他规定要求上报警系统的必须执行
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可独立成为系统,不一定与火灾报警系统同时上。
4.注意关注消防部门的补充文件,对一些规范之外的建筑有火灾报警的要求。
5.其他项目只好与消防部门协商,但无规范,无规定的建筑不做报警,按道理是消防部门无权干涉。但有多少是按道理呢。
仅代表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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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当消防规范条文有冲突时,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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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谢谢老大光顾我这个帖子啊。
“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就难办了,我这里的“消防主管部门”不规范,跟那些消防施工单位穿一条裤子的,每次都要变相给甲方推荐施工队伍的,规范模糊的东西总会被他们利用的,做甲方的也惹不起他们。他们跟施工单位一样希望多些消防工程做,好从中取利。
甲方要省钱,我们做设计的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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