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shtn123
shtn123 Lv.2
2003年04月18日 2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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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三章 水源第四章 泵站第五章 输配水第六章 水厂总体设计第七章 水处理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三章 水源

第四章 泵站

第五章 输配水

第六章 水厂总体设计

第七章 水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 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本款删去;

  四、消防用水;

  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2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给水专业规划,和给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采用2.0.2-1表和表2.0.2-2的规定。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cap·d)        表2.0.2-1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用水情况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180~270
140~210
160~250
120~190
140~230
100~170


140~200
110~160
120~180
90~140
100~160
70~120


140~180
110~150
120~160
90~130
100~140
70~110


注:cap表示“人”的计量单位。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cap·d)        表2.0.2-2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用水情况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260~410
210~340
240~390
190~310
220~370
170~280


190~280
150~240
170~260
130~210
150~240
110~180


170~270
140~230
150~250
120~200
130~230
100~170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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