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管理规定1.目的: 对工程成品、半成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使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工程产品按质量要求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安装、建筑工程项目交付前施工全过程中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的归口管理。 3.2 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
电力建设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工程成品、半成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使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工程产品按质量要求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安装、建筑工程项目交付前施工全过程中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的归口管理。
3.2 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
4楼
4.3 施工前应搞好设计图纸会审、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环境调查
4.3.1施工前应搞好设计图纸会审工作并搞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防止因工作不细而造成返工或损坏成品及半成品。
4.3.2施工前应调查了解地下设施及周围环境情况,必要时采取有效的保护、隔离措施。
4.4 注意做好有利于成品、半成品保护的交*作业安排。
4.4.1 地下管道与基础工程相配合进行施工,避免基础完工后再打洞挖槽安装管道,影响质量和进度。
4.4.2 主厂房零米地面及各层平台上电缆预留套管和土建配合进行施工,避免零米地面及各层平台浇筑完工后再打洞开槽。
4.4.3 桥式吊车、除氧器水箱、离子交换器、大型箱罐等大件设备可在厂房结构吊装过程中吊装就位或临时存放就位位置附近。
4.5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护和隔离措施
4.5.1在施工期间按SDJ-84《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定》有关规定做好施工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
4.5.2 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防止设备丢失或损坏。
4.5.3 搞好三级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工作,上道工序不检查验收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防止不必要的返工。
4.5.4汽轮发电机组调速油系统管道施工过程中随时用塑料布将管口包好,调速部套检修完后用塑料布包好,防止杂物、灰尘等进入系统内污染油质、损坏设备。
4.5.5基础混凝土浇灌完后表面应覆盖及适当浇水进行保温、养护。
4.5.6 地面面层施工后应暂时封闭,待达到上人强度并采取保护措施后再开放。
4.5.7屋面防水做完后应临时封闭上屋面的楼梯门或出入口。
4.5.8冬季施工时要制订防冻措施,搞好厂房内的临时封闭和厂房内的采暖,防止设备、管道及阀门等冻坏。
4.5.9 隐蔽工程经有关责任部门检查验收后进行封闭。
4.5.10 凝汽器铜管穿胀工作完成后应在其上方用木板及帆布临时封闭遮挡,保护铜管不被从汽缸排汽口掉下的杂物砸伤并保持管束间清洁无杂物。
4.5.11 各层平台的孔洞采取临时封闭措施,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
4.6 建筑结构的保护措施
4.6.1 设备和管道搬运和吊装过程中不允许随便在屋面板及各层平台上乱敲打孔洞,禁止随意切割钢结构的横梁或斜支撑,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及减少平台、钢结构的承载能力。
4.6.2 各层平台临时堆放设备、材料应不超过其允许荷载,以免引起变形、损坏。
4.7 执行机构的保护措施
4.7.1 检查好电气回路接线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带电。
4.7.2执行机构临时用塑料布包好,防止水压和试运过程中系统渗漏水使电动头受潮。
4.7.3 不准在执行机构上踩踏或搭设固定脚手架。
4.7.4 施工过程中防止砸、碰、撞、损坏电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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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4.8 电缆架、电缆及仪表管的保护措施
4.8.1 施工过程中防止砸、碰、撞和脚踩电缆架、电缆及仪表管。
4.8.2 不准利用桥架管线固定脚手架
4.8.3 设备和管道安装时不允许随意切割电缆架。
4.8.4 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应注意预防电缆着火,有预防措施。
4.9 保温层和白铁皮层的保护措施
4.9.1 在施工过程中防止砸、碰、踩和拆除保温层和白铁皮层。
4.9.2 必要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局部拆除并应及时进行修复。
4.9.3 做好系统检查,防止冲洗和试运过程中的渗漏,渗漏到保温层上的油污一定要及时清理干净。
4.10 油系统循环冲洗过程中和试运期间的防护措施
4.10.1更换下来的脏滤油纸应及时清离现场,不要乱扔、乱放。
4.10.2 及时清除设备和系统的渗漏油点并清理干净所渗漏的油污。
4.10.3 不得在制氢设备和发电机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需在氢气系统附近明火作业时则应事先测定该地空气中的含氢量,含氢量应小于0.4%并在开工作票后方可工作。
4.10.4 参加试运的系统应与已投运的系统或正在施工的系统做好隔离(应制定隔离措施)。
4.10.5 搞好试运期间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设备质量事故发生,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4.11因设计变更、已批准的工序安排等特殊原因需局部破损工程成品、半成品时,执行以下程序。
4.11.1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QR-03-4.15-02-03《需损坏工程成品申请表》),一式三份递交成品所属单位、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
4.11.2 经济损失在50O0元以内的一般损坏项目,需经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重大损坏项目必须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11.3 为保证工程成品质量,一般由成品所属单位进行恢复。
4.11.4 由于设计变更、已批准的工序安排所造成的对成品、半成品损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成品所属单位应编制施工预算报项目部计划科,经济损失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定批准,给予成品所属单位相应补偿。
4.12 对人为损坏成品、半成品或野蛮施工造成的损坏,执行以下程序。
4.12.1 由受损单位详细列明损坏的基本情况,并编出修复预算,提出索赔通知单(见成品损坏索赔通知单),报所在单位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
4.12.2由项目部组织确认裁定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
4.12.3 已确认的经济损失,成品损坏单位应在确认日期的十天内偿还给索赔单位,逾期未偿还者由项目部从责任单位所得工程款项目直接拨付给索赔单位,并通知责任单位。
4.12.4 偿还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机具台班费。
4.12.5 为了本条例更好地得到贯彻,各项目部、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成品、半成品保护的监督检查,同时针对各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的控制和保护。
5. 质量记录
QR-03-4.15-02-03 《需损坏工程成品申请表》
QR-03-4.15-02-04 《成品损坏索赔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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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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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谢谢楼主: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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