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为适应改革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强行业管理的定额核算,根据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应体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精神,特编制园林绿化养护综合配套定额。二、定额编制的指导思想:1.坚持合理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定额水平既有科学性,亦有先进性。2.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符合同林商品的经济价值。3.定额编排力求简化、实用、准确,做到项目基本齐全,计算合理方便。
说明
一、为适应改革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强行业管理的定额核算,根据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应体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精神,特编制园林绿化养护综合配套定额。
二、定额编制的指导思想:
1.坚持合理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定额水平既有科学性,亦有先进性。
2.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符合同林商品的经济价值。
3.定额编排力求简化、实用、准确,做到项目基本齐全,计算合理方便。
三、定额编制的原则:
1.坚持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计算口径统一,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体现上海地区的园林特色。
2.坚持总体水平的合理科学,实事求是。
3.修改后的“定额”力求简明、实用、正确、对各行业的相关同行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四、本定额的绿地分类为公园(专类公园和综合公园)、街道绿地及林带、行道树。适用于全市园林绿地系统(包括区、县)。
专类公园:指具有独特的内容、风格和功能,并且具有较好的植物配置、园林布局和一定服务设施的专门园林,独立而常年开放,供游览休息、科普教育和各种文化活动。它包括: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儿童公园、文物、纪念性陵园。
综合性公园:综合性公园指常年开放,具有相应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施、供游览休息,有多种功能的公园。
其中又分: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3-6.5万平方米
6.5-13万平方米
13-33万平方米
33万平方米以上
街道绿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处设有—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行道树:指车行道边或人行道边种植的相对规则的乔木。
其中综合性公园定额也适用于儿童公园和居住街坊公园。
五、定额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用工量及为绿化养护管理中的所发生的所有物耗,及各种非经营性的服务,机具设施的维修管理和各专类园中的专业养管用工和所发生的各种物质消耗。
六、定额中直接用工:指直接用于绿化养护的人工,如翻土整地、中耕除草、植物调整移植、修剪、施肥、植保、行道树剥芽、拔水泥桩、挖死树、竖水泥桩、树木扶正、拉铅丝、树穴加土、钩枯枝等。对绿化养护密切有关的环境保洁,地勤安全、行道树修剪、现场清理,各类绿地中固定设施维修用工等亦包括在内。
七、福利费:指财政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公积金、养老统筹费、劳动保护等。
八、机械使用费:包括各种机动车辆的台班运输费和动力机械的使用物牦。各种机动车辆是指在直接或间接绿化养护工作中所需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其中包括各种类型及吨位的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如电瓶车、自动卸货车等。各种动力及机械是指直接或间接养护工作中所需用的各种动力机械,其中包括各类水泵、有动力的割草机、机动药水车、喷雾设备、割灌机、绿篱修剪机等。用量的计算单位以每八小时为一台班。
九、定额中材料及经费:根据绿化行业特点,材料是指肥料、药剂、乔木、灌木、花卉、地被植物、草皮。各类绿地中的建筑、道路、驳岸、桥梁和对绿化养护有着密切关系的一切设施维修均按每平方米计算经费。
十、乔灌木、动物、生物品种的全面更新、因节日或特殊需要、更换花卉植物,不属定额范畴。凡因养护管理需要更新购置大型机动工具亦不属定额范围。
十—、其它直接费:指园林绿化养护中的其它费用。亦包含不可预见因素。
十二、间接费:为绿化服务和促进绿化养护,除直接用工外的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用工,是直接养护费的8%。
十三、定额编制的方法是经验估算与实测相结合,各项费用取定是在城市园林绿化同一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养护管理中各种影响因子, 测算取定。因专类动物园、植物园养护管理的特殊性,适当增加有关费用。因市中心区域的特殊性可适当增加系数。
十四、本定额的核算单位:凡公园、绿地均为万平方米,行道树以百株,经费为元。
十五、本定额的特点是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劳动定额、物质消耗定额和以价值量为基础的三者合一。价值量的核算按平均价格,其中各种物质材料、工具价格是指综合平均费。人工费按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平均收入计算。台班费亦属综合平均价。每一年在使用本定额时应根据统计局、财政局颁布的物价变动指数和园林局劳资处每年增加的用工比例及有关变动因素相应调整定额。
十六、本定额的使用者主要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在试行时,应在定额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分解和细化,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定额。
十七、单位附属绿地等,可参照本定额内相应同性质的绿地。
十八、各类绿地养管标准可参考“上海市园林绿化(公园、街道绿地和行道树)园艺养管标准”。
十九、本定额的具体运用问题,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2楼
一、综合公园(3~6.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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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综合公园(6.5~13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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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综合公园(13~33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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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综合公园(33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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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专类园及非售公园票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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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街道绿地及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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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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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上海市园林绿化分类分级标准
1、总 则
1.0.1 为促进上海市绿化建设,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l.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公共绿地,在其它专类标准尚未制订的情况下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暂可参照。
l.0.3 各类绿地的分类分级,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园林绿地的分类
2.0 根据绿化性质和功能,园林绿化可分为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及行道树。
2.1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地面绿化。
2.l.l 公园:指常年开放供休息游览、进行科普教育、开展科学文化活动、有较好的植物配置,有一定设施和艺术布局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儿童公园、文物、纪念性陵园等。
2.1.2 街道绿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处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者起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2.1.3 高架道路地面绿化:指高架道路两侧悬挂绿化及高架桥投影下的地面绿地。
2.2 行道树:指沿车行道边或人行道边种植相对规则的乔木。
2.3 单位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以及公用设施附设的绿化用地。
2.4 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所有绿化用地。
2.5 生产绿地:指生产各种绿化植物材料的用地。
2.6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2.7 风景名胜区:指城市范围内具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游览区域。
3、公园的分级
3.0 根据公园规模、服务半径、功能性质、设施及内容,可分为三级。
3.l 一级公园的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为一级公园。
3.1.1 面积10公顷以上,或年游人量200万人次以上。
3.1.2 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设施或特色功能,为全市、全区服务。
3.1.3 绿化面貌优良,绿地率不小于70%。
3.1.4 一、二、三级树坛与一、二级花坛、花境的比例为5:3:2。公园内大面积的草坪均应达到一级养护标准。
3.1.5 具有特殊意义的园林。(含古典园林)
3.2 二级公园的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为二级公园。
3.2.1 面积5公顷以上,或年游人量50万人次以上。
3.2.2 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服务与游乐设施,功能比较齐全,为局部地区或居住区服务。
3.2.3 绿化面貌良好,整洁。绿地率不小于65%。
3.2.4 一、二、三级树坛与一、二级花坛、花境的比例为4:3:3。二级公园内的草坪,1/3应达一级养护标准,2/3为二级养护标准。
3.3 三级公园的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为三级公园。
3.3.1 面积5公顷以下,或年游人量50万人次以下。
3.3.2 有相应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服务设施和常规的儿童活动玩具。一般为附近居民服务。
3.3.3 有一定的绿化效果。绿地率不小于60%。
3.3.4 一、二、三级树坛与一、二级花坛、花境的比例为1:4:5。三级公园内草坪均应达到二级养护标准。
4、街道绿地的分级
4.0 根据街道绿地所处区域,服务半径、功能、可分为三级。
4.1 一级街道绿地的标准
4.1.1 一级街道绿地范围:位于市区主干道两侧、车站、码头、机场等大型公建四周的绿化及市级政治、文化、游览、商业中心。
4.1.2 面貌优良,以植物造景为主,具有景观特色。
4.1.3 花卉植物(含装饰性的色叶植物)种植面积一般不低于总面积的8%。
4.2 二级街道绿地的标准
4.2.1 二级街道绿地的范围:位于市级干道及区级干道两侧绿地,区级政治、文化、商业中心。
4.2.2 面貌良好,以植物造景为主。
4.2.3 花卉植物(含装饰性的色叶植物)种植面积一般不低于总面积的5%。
4.3 三级街道绿地的标准
4.3.1 三级街道绿地范围:除上述范围之外的街道绿地。
4.3.2 面貌尚可,具有绿化效果。
5、高架道路地面绿化的分级
5.1 高架道路地面绿化界定:高架桥两侧悬挂绿化及桥荫下的地面绿化。
5.2 高架道路地面绿化暂统属二级绿地范围。
6、行道树的分级
6.0 根据行道树种植的位置、规格、品种,可分三级。
6.1 一级行道树的标准
6.1.l 沿主干道边种植的乔木。
6.1.2 根据道路功能选择不同的树种,但必须规格一致, 新植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8公分,车行道边的落叶乔木必须有3-4根一级主枝,分叉点一般不低于3.5米。
6.1.3 品种有特色
6.2二级行道树的标准
6.2.1 沿次干道边种植的乔木。
6.2.2 根据道路功能选择适当的树种,品种规格基本一致,新植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8公分,分叉点一般不低于3.5米。
6.3 三级行道树的标准。
6.3.1 沿一般道路边种植的乔木。
6.3.2 新植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6公分,分叉点一般不低于3.2米。
7、条文说明
7.0.1 本标准中条文3.1.4、3.2.4、4.1.3、4.2.3、6.1.2、6.2.2、6.3.2中的量化指标可视绿地实际情况,用逐步调整的方式最终达标。
7.0.2 本标准的具体运用问题,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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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上海市园林绿化园艺养管标准
1、总 则
1.0.1 为促进上海市绿地建设,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公共绿地。在其它专类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暂可参照。
1.0.3 各类绿地的园艺养护,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公园园艺养护管理标准
2.1 总体标准:指公园园艺养管的整体质量,内容有植物养护、树木成活率、土肥标准及病虫害防治标准。
2.1.1 植物养护标准:
2.1.1.1 根据设计意图。按植物生态特性:喜阳、耐阴、耐旱、喜湿等分别养护,做到季相分明,群落完整。
2.1.1.2 根据植物生长不同阶段及时调整,保持丰富的层次,保持顶极群落天际线错落有致,底层黄土不裸露。
2.1.1.3 养护管理要十分重视和体现植物造景,通过对各类植物的人工干预,营造自然美、芝术美和社会美的整体效果。
2.1.2 树木种植成活率标准:
园内树木移植成活率达99%以上
市内树木移植成活率98%以上
外省市树木移植成活率达95%以上
2.1.3土肥标准:
充分利用有机肥,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物理性状,达到理化标准。
2.1.4病虫害防治标准:
提倡综合防治,病虫害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危害程度之内。
2.2树坛的具体养管标准
2.2.1一、二、三级树坛景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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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2.2一、二、三级树坛土壤理化性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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