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厂房和仓库 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7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1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1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7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04.1 一般规定 20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厂房和仓库 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4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7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7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0
4.1 一般规定 20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0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3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5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7
5 民用建筑 29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9
5.2 总平面布局 31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2
5.4 平面布置 33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6
6 建筑构造 42
6.1 防火墙 42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4
6.4 楼梯间、楼梯、消防电梯等 44
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6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47
7 消防救援设施 48
7.1 消防车道 48
7.2 消防救援场地 49
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 49
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51
8.1 一般规定 51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51
8.3 自动灭火系统 52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4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56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1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65
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67
10.1 一般规定 67
10.2 自然排烟 67
10.3 机械防烟 67
10.4 机械排烟 69
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11.1 一般规定 71
11.2 采 暖 71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12 电气 74
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4
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4
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75
13 木结构建筑 77
14 城市交通隧道 81
14.1 一般规定 81
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
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 82
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
14.5 供电及其他 83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84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85
附录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86
附录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 92
附录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94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95
引用标准名录 96
上海磨石建筑培训学校 联系人:张老师 QQ:823241403
2楼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
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其他
建筑
甲、乙类液体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30
35
40
50
丙类液体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24
28
32
4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 别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 单罐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同时设置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名 称 单罐最大储量(m3) 一组罐最大储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m~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 房 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
储罐 拱顶罐 15 20
浮顶罐 12 15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10 12
注:1 总储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厂内
铁路线 泵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 16 18 20 8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 12 14 1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5 20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 30 20 15 10 5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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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PDF格式的吗?大学生课程设计学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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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很不错的东西,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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