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确定污水处理厂退水排放标准时均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但本人在做几个项目可研是在此问题上遇到法规瓶颈。对于2003年7月1目后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其出水水质应执行GBl8918一级标准的B标准。当污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A标准。并未给出GB3838地表水II类功能水域的规定,即禁排还是允许排放?在有些地方法规有补充规定,比如陕西省《汉江水系(陕西段)地面水域功能区划分方案》(DB61-262-1997)对I、II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明确规定“禁排、不得新建排污口”。
一般确定污水处理厂退水排放标准时均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但本人在做几个项目可研是在此问题上遇到法规瓶颈。对于2003年7月1目后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其出水水质应执行GBl8918一级标准的B标准。当污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A标准。并未给出GB3838地表水II类功能水域的规定,即禁排还是允许排放?在有些地方法规有补充规定,比如陕西省《汉江水系(陕西段)地面水域功能区划分方案》(DB61-262-1997)对I、II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明确规定“禁排、不得新建排污口”。
这就出现问题了,有些地域受纳水体就是II类功能水域,但污水是客观存在的,不建污水厂污水直接不处理排入受纳水体,必须处理,但建污水厂处理,出水执行什么标准?I级B肯定不行,即使I级A也还是排,与“禁排、不得新建排污口”的规定矛盾冲突,对于这种情况貌似是一个盲区,如果处理后全部回用,根本没有可能,II类水体周围的城镇不缺地下水。本人才疏学浅,大虾们怎么看
2楼
是个漏洞,后来修改了——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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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请教一下,什么时候改的?18918有新标准了?就算是改为1A,还是排放,与“禁排、不得新建排污口”的规定如何解释和处理?请明白人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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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太感谢了,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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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个需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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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最后一句话最给力了,他们的方法真的很多也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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