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