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意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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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颁布部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 苏环管[2008]129号【颁布时间】 2008-06-19【实施时间】 2008-06-19【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515555 什么是编号?【正 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新沂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新沂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超出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审核批复的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本次批复范围包围开发区中心区、东区和南区三个片区:东区即无锡-新沂工业园,四至边界为大桥路以南、徐连高速公路以北、黄墩河以东、城东高速公路引线以西地区,规划面积13.98k㎡;中心区以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区域为基础并向西扩展,规划面积35.5k㎡;南区即唐店化工集聚区,规划面积9.09 k㎡。其中中心区的苏化片区和南区统一为“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该集聚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厅已另行批复,对有关内容本批复相对简化。
二、原则同意徐州市环保局、新沂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并加快区内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
(二)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
开发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提高入区项目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定位,非产业定位方向的新项目一律不得再引进入区。开发区产业定位为化工、纺织服装(不含印染)、食品、机械电子(不含表面处理、电镀工艺),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或功能布局的已入区企业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和扩大生产规模,并择时搬迁。对区内现有机械制造、酿造、造纸等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入区企业须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严格限制烟(粉)尘、氯化氢、氯气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区及排放“三致”物质、恶臭气体的项目入区,禁止引进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中禁止类或存在严重污染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
落实报告书提出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
开发区各分区布局应与新沂市城区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并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调整其发展规模。东区位于新沂市城区的上风向,且基本无水环境容量,应严格控制其发展规模,重点发展无污染或低污染的一类工业,不得引进排水量大、高能耗或废气排放量大、环境风险大的项目,以减缓对沭河、新沂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和环境风险。除恒盛化肥外,现有的化工企业应在实施产业升级后逐步搬迁到化工集聚区,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及落后的生产工艺应实行关停;逐步调整恒盛化肥的产品结构,将现有化工区逐步调整为低污染的一类工业区。化工集聚区布局及管理严格按我厅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执行。
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住区,靠近居民区的工业用地应布置无大气和噪声污染的产业,确保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居住区与苏化片区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在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间建设足够宽度的生态空间防护林带。开发区边界外设置不小于200米、苏化片区和南区边界外设置不小于500米的空间隔离带,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结合开发区建设进度及时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妥善安置搬迁居民;现有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
(四)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1、开发区实行集中供热:中心区以通新热电和阳光热电为供热源,其中苏化集团及其周围以苏化集团余热锅炉为供热源;东区以改造后的东区热电厂为供热源;南区以规划建设的生物质热电厂为供热源。加快供热源及区内供热管网建设进度,确保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实现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到达后,现有各企业自建燃煤小锅炉应立即停用并拆除。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2、开发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中心区和南区污水由新沂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苏化集团污水经企业预处理后由专用管道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东区污水由建设中的新沂沭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建设完善开发区给排水系统,并加快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开发区近期限制取用地下水,远期禁采地下水,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中水利用率不得低于25%。进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
3、开发区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针对开发区环境现状及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获环保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试生产核准的企业一律停产,“三同时”设施建设不到位、未经环保核准不得重新投产,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整改;搬迁或关闭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重污染企业;并确保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加快推进区域污水处理厂、热电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应确保2008年底前对入区企业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届时区内现有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立即实施接管,按计划对各企业自建燃煤锅炉实施拆除。开发区内各化工企业的整治工作按《新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5号)严格执行,作为开发区回顾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开发区内及周围生态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园区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其中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间生态空间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100米。
(七)落实事故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及入区企业均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区内各企业须按规范要求建设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杜绝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必须的设备物资,并每年组织实战演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八)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开发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适时开展开发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区企业也应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重点污水排放企业须安装废水在线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监控系统联网。
(九)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区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新沂市总量指标内,其中so2、cod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十一五”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其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另行核批。
三、你委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开发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
wyj@jshb.gov.cn。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