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规下来了,有多处变动。觉得有几处模糊的地方:1)商业服务网点:本来3页定义的很清楚:层数不超过二层,但75页中4.条文解释,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我理解是不是条文解释的“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中所指的商业网点和其第一层的商业网点服务内容不一样,或是另有楼梯,不是一家的。难道条文解释错了?2)4.1.5条中,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除首层、二、三层外其它楼层时应设自动喷水,言外之义首层、二、三层时可不设,而在灭火设备章节中,是都要设的。
1)商业服务网点:本来3页定义的很清楚:层数不超过二层,但75页中4.条文解释,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
我理解是不是条文解释的“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中所指的商业网点和其第一层的商业网点服务内容不一样,或是另有楼梯,不是一家的。
难道条文解释错了?
2)4.1.5条中,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除首层、二、三层外其它楼层时应设自动喷水,言外之义首层、二、三层时可不设,而在灭火设备章节中,是都要设的。
个人认为4.1.5条应改。
高规出现不严谨的地方实在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