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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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18日 13: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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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2008-07-21 1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97条文说明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1 总 则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2008-07-21 1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97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1 总 则

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 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包括线路安装设计和线路杆塔结构设计两大部分。线路安装设计包括路径设计、杆塔定位设计、架线设计、防雷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线路杆塔结构设计包括杆塔及其基础的设计。条文中的共性要求,即针对上述设计内容制定。对新技术应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这是根据电力线路不同于其他建筑设施的特点而制定的。

1.0.4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当前国际上结构设计较先进的方法。这种方法以结构的失效概率来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对应的可靠指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度,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科学和明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GBJ68—84)的要求,本规范杆塔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架空电力线路架线设计是以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而连接导线或地线的绝缘子和金具是以安全系数设计法进行选型计算的。这些均属于定值设计法。

2 路 径

2. 0. 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和安全性、适用性的影响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

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
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即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2.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椿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增长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很难做到同步规划,因此,作为电力设计部门,应及时报出电力建设的近期和远景规划,积极与规划部门配合,避免反复改建临时性线路,尽量争取做到统一规划。

2.0.3 线路路径选择不当,会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也可能影响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其他设施正常工作。本条提出的要求是基本原则,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影响路径的主要因素概括起来为下述三个方面:
1 与规划布局的关系;
2 线路施工、运行和其他设施互相影响及交通条件;
3 远、近期的结合。

因此,应在正确处理好上述因素基础上,统筹兼顾、经济合理的选出路径方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新建线路应尽量不跨越房屋建筑,并规定在现有电力线路下面不得营造各种建筑物。

2.0.4 线路通过林区,为防止树木触及线路的导线,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或造成其他事故,同时便于线路施工和维护,应留有通道。考虑到保护森林资源,不应砍伐更多的树木,本条提出线路通道的具体规定。

调查中,少数地区由于树木倾倒,砸断导线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受树枝影响,危及安全供、用电,应该引起重视。

2.0.5 果林、经济作物林有较大经济价值和效益,线路应尽量避开。必须通过时,应考虑其生长高度并保持一定距离。不砍伐通道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经济作物林,设计人员对此应充分考虑。

2.0.6 耐张段长度的规定,是针对大多数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的现状提出的。如果施工和运行条件允许,可不受此限。

3 气象条件

3.0.1—3.0.9 各种设计工况采用的气温、覆冰厚度和风速是线路设计的主要依据。杆塔和导线或地线的基本风压根据最大设计风速计算。原规范用其附录中的“典型气象区,来规定各种工况的气象条件,其主要问题是“典型气象区”不能包容各地区的复杂情况。例如广东省采用4种气象区,无一能套上典型气象区,广西、福建、浙江等许多省份,也有与广东省类似的情况,而且各省情况又互不相同。70年代修编的电力线路设计规程,将50年代规程中的4个典型气象区增加成9个典型气象区,其目的是希望能够包容全国各地的情况,而事实上并没有达到上述目的。就目前情况看,即使再增加9个典型气象区,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原规范对各工况气温、覆冰和风速的规定是采用“典型气象区”表格形式表达的。本规范取消原规范“典型气象区”,对各种工况应采用的气温、覆冰和风速均作明确规定,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设计气象条件。

3.0.10 最大设计风速的时限和高度均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一致,重现期按15年是考虑电力线路设计的经验和历史状况确定的。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风速应采用极值I型分布进行统计。我国各地区的大风特点和地形,对风速的影响以及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要求。

4 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

4.1 一般规定

4,1,1~4.1.4 在电力线路设计之前,无论有没有作电力系统设计,确定导线截面的工作总是要进行的。无论设计单位对这项工作的分工是由线路设计人员承担还是由系统设计人员来完成,进行这一工作的过程,就是在作系统设计。这一工作可能与线路设计同步进行。在确定了导线截面的前提下,电力线路设计的任务是结合线路本身的技术特点,确定导线的型号,亦即选用无钢芯线还是有钢芯线,选择钢芯截面的规格,选用绝缘线还是无绝缘线等等。

3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有较长的历史。但采用耐候型的绝缘导线只是近20余年的事,我国采用此种型号绝缘导线的历史不长。

70年代前后,国际上发达国家已先后完善了绝缘导线的进程,配套设备齐全,技术上达到成熟水平。在城镇10kV及以下线路中,均极少采用裸导线,而采用架空绝缘导线。作为10kV及以下线路,采用绝缘导线在提高供用电安全性、防止外力破坏、解决树线矛盾,并在10kV及以下线路装置小型化和节约材料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我国在80年代开始进行架空绝缘导线的研究,1987年1月原水利电力部颁发了部标准《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线》(SD237—87)。1991年8月国家颁发了国家标准《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l257—90)。两本标准先后颁发后,国内不少生产厂家进行了试制。绝缘材料采用PVC、PE、XLPE的架空绝缘电线,其等值换算寿命约在20~25年。这是原BV绝缘电线无法达到的。

北京、上海、大连、沈阳、石家庄、哈尔滨、南通、南京等地为开展绝缘线工作制定了技术规定。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在配电网的发展中相继采用,其速度正在加快,技术在不断完善。本条提出采用绝缘线的条件是结合目前我国各城市已采用绝缘线的状况,进行总结而制订的。

4.2 架线设计

4,2,1~4.2.4 以最大使用张力、平均运行张力和导线与地线之间的距离作为架线设计计算的控制条件,是比较成熟的设计方法。特别是平均运行张力这一控制条件,在导线或地线的运行过程中尤为重要。因为断股是威胁导线或地线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平均运行张力又是能否发生断股的内在因素。导线或地线的安全运行是受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两个条件控制。自1964年由电力部修订导线或地线的平均运行张力上限以来,各地的导线和地线运行状况良好,本规范仍予保留。

条文中取消原规范对于架线设计安全系数的提法,代之以“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上限作为定值限制条件。其主要依据如下:

1 原规范的导线安全系数(k≥2.5)对应于绞线瞬时破坏张力,而架设于空中的绞线长期荷载破坏张力,仅为瞬时破坏张力的65%左右。所以2.5并不是实际安全系数,也不能代表结构安全储备。

2 架线设计不是以“安全系数”确定的最大张力为唯一的控制条件,而是由最大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单一的控制条件不能反映设计计算方法的实质。

4.2. 5、4.2.6 导线的初伸长率的规定是建立在试验研究和工程实测的基础之上。原规范所列各种导线均有试验和实测的依据。新的导线标准中,每种铝截面配多种截面规格的钢芯,远远超出原导线的轻、中、强三种系列规格。对于如此多种铝钢比的导线,有待于进行比较完整的试验和实测。本规范保留原规范规定。对于超出原导线标准的情况,可根据经验自行确定。

导线的弧垂本应由计算确定。在调查中,一些地区和施工单位往往凭经验确定,施工后造成导线截面小的弧垂小,导线截面大的弧垂大的现象,或排列在同一横担上的弧垂不一致,给运行安全带来隐患。

为补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一般采用降温法或减小弧垂法来处理。这是考虑到10kv及以下线路的档距较小,导线张力较低,且多年来一直采用减小弧垂法进行补偿,实践证实是可行的。

经计算比较,在小档距情况下(40m档距)如采用降温法,则减小弧垂的百分数大大超过用减小弧垂法补偿的初伸长,随着计算档距增大,用降温法后则减小弧垂的百分数逐渐缩小。这使lOkV及以下架空线路架设后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不利,即造成了在某一种导线小档距情况下,补偿初伸长太大,弧垂也大。

lOkV及以下线路,由于对铝绞线等线材的塑性伸长率目前尚无可靠数据,故不能计算出用降温法后弧垂的减小值。

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地区采用减小弧垂法已有20余年历史,有很好的经验。故提出lO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中采用减小弧垂法。

4.3 绝缘子和金具

4.3.1、4.3.2 原规范悬式绝缘子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按1h机电试验荷载计算,本规范统一改为按机电破坏荷载计算。金具和绝缘子的选型设计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所以其荷载应相应地采用原安全系数设计法中的标准荷载,即“荷载标准值”。

金具和绝缘子所采用的金属材料与机械零件所采用的材料相似。而机械零件设计所采用的设计方法,仍然是安全系数设计法。因此,金具和绝缘子的选型设计仍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

5 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

5.0.1—5.0.15 绝缘配合与防雷方面的规定,有些与架线设计有关,有些与杆塔设计有关。条文绝大部分保留原规范的规定,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一致。有关规定均为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故予保留。

80年代以来,国内很多地区曾发生多次大面积污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电力线路的增多,污闪是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设计电力线路应充分考虑污闪的影响,在适当的范围内增大瓷绝缘的泄漏距离,以提高线路的防污闪能力。对于环境污秽有升级趋势的地区,采用附录B中瓷绝缘单位泄漏距离的上限为宜。有机复合绝缘子的表面多具有增水性,其表面泄漏状况与瓷绝缘子完全不同。在原能源部能源办(1993)45号文《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电瓷防污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暂定有机复合绝缘子的泄漏距离可按瓷绝缘的75%设计。但是,由于经验较少并缺乏必要的试验和理论依据,上述数值暂不宜列入本规范。

原规范对于3一lOkV架空电力线路,仅规定了直线杆可采用瓷横担绝缘子是不够全面的,易造成误解。各地在一些技术规定中明确采用针式绝缘子,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并有成熟运行经验,故补充这一内容。

耐张杆采用悬式绝缘子串或一个悬式绝缘子加一个蝶式绝缘子组成的绝缘子串,是各地多年运行经验的总结,故补充这一内容。

lOkV及以下线路过引线系指导线的引流线。引下线系指线路与电器设备等的引线。电器设备固定接点的间距,不在此限。

在线路上的电器设备,各地在布线方式上各有特色。原规范是在总结各地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最小安全距离,经运行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每基杆塔的接地电阻,是指接地体与地线断开电气连接所测得的电阻值。如果接地体未断开与地线的电气连接,则测得的接地电阻将是多基杆塔并联接地电阻。

6 杆塔型式

6.0.1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由于走廊的限制,采用多回路杆塔是必然的趋势。不少地区(苏州、昆明、上海、沈阳等)已实施或正在研究同杆多回路或同杆不同电压线路的杆塔。多回路杆塔虽然给运行带来一定困难,但各地均采取多种不同技术组织措施,以满足运行要求。同杆不同电压线路的架设主要在lOkV及以下,江南地区还有高一级电压与低一级电压线路的同杆架设,并取得很好运行经验。随着绝缘导线的采用,将会有更新的同杆井架方式出现。


6. O.3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线间距离计算公式,存在与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公式不一致的问题,即大多数欧洲国家是将绝缘串长度看成是电线弧垂的一部分,以德国为例,其公式的形式如下:


我们的公式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的。与外国比较,除奥地利和美国外,我国较其国家的线间距离大。但也不能仅仅据此修改线间距离的计算公式。这一问题有待于积累更多的经验后再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

lO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档距中的水平线间距离与线路运行电压和档距等因素有关,一般根据运行经验确定。本条所规定的数值是以各地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并进行分析比较而得出的。

lO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采用绝缘导线的线间距离,各地情况和规定不一,尚无足够运行经验,一时难以提出一个统一标准,但总的情况是较裸绞线的线间距离缩小,缩小的幅度各地不一,故本条只规定应结合地区运行经验来考虑缩小的幅度,待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总结。

380V及以下低压线路,采用绝缘线,有沿墙架设的方式。上海某小区为分相架设,其档距和线间距离较裸绞线的小,运行以来尚未发生不良情况,选择的架设方式有推广意义。应该注意的是绝缘线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已颁发的有关标准。绝缘线的排列形式可多样。

6.0.4 lO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多回路杆塔的横担间垂直距离,除考虑运行电压、档距、导线覆冰等因素外,还应满足杆上作业时对安全距离的要求。

一些地区的同杆共架lOkV线路杆塔横担间垂直距离为0.8~1.Om。另有一些城市在旧有6kV线路升压为lOkV线路时,其距离保持原有0.77m的垂直距离,运行是安全的。结合各地运行经验,本条规定了同杆共架上下横担间垂直距离的数值。

各地的lOkV线路,分支或转角型横担主干线横担垂直距离一般在0.4—1.0m范围内。本条在总结各地运行经验后规定距离为0.45~0。6m。当lOkV线路为一排布线时,分支或转角横担中心距主干线横担中心的垂直距离为0.6m。lOkV线路为双排布置时,分支或转角横担中心距上排主干线横担中心为0.45m,跨下排主干线横担中心为0.6m。

lOkV线路与380V线路同杆共架的线路,在380V线路检修时,lOkV线路一般是不停电的,只切除380V线路工作范围内的380V电源。这样,在lOkV和380V导线间需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此距离规定除考虑运行电压外,还要根据有关安全要求和检修人员活动范围而定。

7 杆塔荷载和材料

7.1 荷 载

7.1.1~7.1.4 本条文与原规范的区别是导线或地线风荷载的计算公式只适用于风向与线路垂直的情况。对于风向与线路不垂直的几种计算情况,角钢塔的塔身和导线或地线的风荷载均用表格的方式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使规定更明确,使用更方便。条文应用了使用多年的《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的成果。

7.1.5 风振系数是考虑风的脉动对结构的作用而给定的,这一作用的大小与结构的自振周期有关。电力线路杆塔的自振周期与其整体的刚性有关。柔性较大的杆塔,其自振周期较大,风的脉动作用也较大。本规范按杆塔高度作出的规定是在原规程和设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适用于根部开度与高度之比不小于1/7的刚性较大的铁塔。对于柔性较大的窄基塔,应属于条文中的“其他特殊杆塔”,不能只根据其高度确定风振系数。

7. 1. 6“风荷载档距系数”一词原规范称为“风速不均匀系数”,指在档距内由于风速不均匀而应将导线或地线上的风荷载进行适当折减。原规范这一系数与设计风速相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中的“导线绳索基本风压调整系数”与档距(跨长)相对应。看来这两个系数是两种含意。原规范的系数已有较长时间的使用经验,不宜作大的改动。

7.1.8线路的“运行工况”、“断线工况”和“安装工况”都是指在相应的“工况”下,可能出现的对杆塔结构产生控制作用的荷载组合情况。这种组合不一定是最严重的组合情况,也不一定能够包容错综复杂的具体情况。荷载组合是在分析总结设计、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对杆塔结构设计约定的标准之一。

7.1.9运行工况包括最大风速工况、覆冰工况和最低气温工况。最大风速工况下无冰,未断线;履冰工况下为10m/s风速,未断线;最低气温工况下无风,未断线;这些都是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多年的设计和运行实践证明,这些组合标准是合适的。

7,1.10-7.1.13 断线工况是杆塔结构纵向承载力和抗扭力标准的规定。无论是断线的根数、相数、断线张力值的规定,都是设计标准。本规范对直线杆塔“地线不平衡张力”工况,改称为“断1根地线”工况。事实上断线也是一种不平衡张力,两者不必区分。

原规范耐张型杆塔断线的规定是不论多少回路的杆塔,均按断两相导线设计。这一规定对于双回路杆塔,其纵横承载力不匹配。对于更多回路的杆塔,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对双回路以上杆塔规定按断全部导线数量的1/3相计算,即三回路塔应按断三相,四回路塔应按断四相,六回路塔应按断六相进行计算。

断线张力的值,仍沿用原规程的规定,这与很多国家所采用的方法是一致的。至于规定值的大小,无法进行单项的比较,杆塔设计的标准需要综合衡量。

7.2 材 料

7. 2. 1 原规范铁塔设计采用容许应力设计法,本规范修改为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对于设计工作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荷载的处理和材料强度的取值。钢结构构件的容许应力设计法可以认为其最低安全系数为1.5。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l7—88)对3#和16Mn钢的材料抗力分项系数,确定为1.087。本规范确定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为1.2,可变荷载分项系数为1,4。如果永久荷载占全部荷载的比例为10%,则与原规范的安全系数1.5相当:
(1.2×0.1十1。4×0.9)×1.087=1.5

因此,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和标准值全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l7— 88)中的有关规定。钢材的孔壁承压强度原规范规定偏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钢材抗拉强度的1,5倍,而在我国1.5倍与原规范比较则跳跃较大,因此,本规范根据大多数单位的意见,对钢材的孔壁承压强度设计值取钢材抗拉强度的1.0倍,其值高于原规范。螺栓的强度设计值,是《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中螺栓的容许应力乘1.5后取整。钢材的孔壁承压强度和螺栓的强度设计较原规范均略有提高。

7,2.2-7.2.4 本规范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计算,全部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ll0—89)中有关规定进行。

7.2.5 不同结构的镀锌钢绞线具有不同的不均匀性,其强度设计值也不一样,这一点在原规范中没有体现。拉线张力主要由风力和导线张力等可变荷载产生,荷载系数应按1.4计算。对于1×7结构的钢绞线采用本规范公式(7.2.5)计算的强度设计值,相当于原规范安全系数为2.4(1.4/0.9/0.65)的计算结果;对于其他结构的钢绞线采用公式(7.2.5)计算值,相当于原规范安全系数为2.8(1.4/0.9/0.56)的计算结果。采用公式(7.2.5)计算的强度设计值,在设计拉线时,可不再对拉线拉力乘1.05的经验系数,其结果对应原规范安全系数即为2.3和2.7左右。

8 杆塔设计基本规定

8.0.1—8.0.3 杆塔结构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是以结构失效概率p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相对应的可靠指标β来度量结构的可靠度。这种方法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为科学和明确。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必须采用统一的荷载计算参数,材料计算指标以及构件抗力计算方法。例如,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法中的材料指标而不采用其分项系数,或者随意采用其他规范中的荷载计算方法,都是绝对不允许的。本规范目前尚无法单独进行可靠度分析,只能在有关结构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校准的基础上,结合原规范的标准进行转化换算。本规范的杆塔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属于“一般工业建筑物”,其结构重要性系数γo=1.0,所以在表达式中省略。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地基的承载力虽然也改为“标准值”和“设计值”,实质上仍然是容许承载力。该规范第5.1.3条规定当“设计值”f<.1fk(标准值)时,可取f=1.1fk。电力线路杆塔的地基荷载,采用上述新旧设计法的差值为1.37倍左右,即使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将1.1改为1,2也无法直接套用。因此,对于杆塔基础的地基和上拔及倾覆稳定计算采用荷载标准值,即不乘任何分项系数的荷载,可以保证与原设计标准相同。

杆塔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即计算荷载效应小于或等于结构计算抗力与单一安全系数不同,极限状态设计法采用分项系数。实质上可以形象地认为是把容许应力设计法中的安全系数,按影响结构安全度的因素,用各分项安全系数来考虑。采用分项安全系数有下列优点:
1 容许应力设计方法在型式上可以衔接,结构的具体设计计算方法仍与传统方法相似;
2 不同荷载组合以及不同材料组合将获得更加一致的安全度;
3 对新的结构和试验工作,均可较合理地确定安全度。

8.0.4 变形和裂缝均属于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控制,所以列入本章。单柱耐张型杆挠度的限值,是根据近些年来单柱钢管杆的设计实践确定的。有些国家对单柱钢管杆的挠度没有定量限制,只提出以不影响美观为度。按我国的习惯和经验,定出限值为好。辽宁省的设计实践证明,15%o的限值是适宜的。杆塔的计算挠度不包括基础和拉线点的位移。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l0—89)和原规范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计算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是适宜的。调查结果表明,处于露天环境的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宽度小于或等于0.2mm时,裂缝处钢筋上只有轻微的表皮锈蚀。原规范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用抗裂安全系数控制裂缝。由于不同形式的构件,混凝土边缘有效预应力和混凝土抗裂强度的比例不同,同一抗裂安全系数的两种构件,其实际抗裂保证率并不相同,因此,用抗裂安全系数来控制构件的抗裂不够合理。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不应大于1.0与原规范抗裂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相当。

9 杆塔结构

9.1 一般规定

9. l. 1、9. 1.2 本规范增加“预应力混凝土直线杆”长细比的规定是采纳《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的成果;“空心钢管混凝土杆”长细比的规定是根据辽宁省新彰线的经验确定的。

9. 1.4本条所强调的是塔型设计和节点设计的重要性。节点交汇的方式和受力材之间夹角的规定,均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9.2 构造要求

9. 2. 1 钢结构构件可采用热镀锌防腐,也可采用其他的防腐措施,例如喷镀锌、喷镀铝、粉末镀锌等等。根据近年的技术成果,本条提出大型构件可采用其他防腐措施。

9. 2. 2 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中要求,钢板厚度比斜材角钢肢厚大一级。斜材受力较大时,连接节点板的稳定是一个较突出的矛盾,设计者应特别注意。《热轧厚钢板品种》(GB709)规定,厚度为4-6mm的钢板,其厚度间隔为0.5mm;6~30mm的钢板,其厚度间隔为lmm。所以“大一级”的做法不合理,也往往不能满足要求。本规范提出的20%是允许稍有选择的,设计者可根据经验和具体情况确定。

9.2.3 本条是多年设计经验的总结。原技术规定对孔径要求大1.5mm是基于当年的加工工艺状况。由于设备和技术的进步,有些工厂对孔距的绝对误差已经能达到小于0.1mm。盘锦电业局设计的窄基铁塔,采用孔径比螺栓直径大lmm,效果好。本规范吸收上述成果。

9. 2.4 本条也是多年设计经验的总结。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接头引起过大的挠度。

10 基 础

10.0.3 地下水对基础设计的影响很大,对于塑性指数IP>10的粘性土,其渗透系数K=6×10—8—10—6m/s,属于相对不透水性和弱透水性的土质,根据华东电力设计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的试验结果,在短期荷载作用下不考虑地下水浮力的影响是安全的。

10.0.5 原规范第6.0.12条的修正条文。基础的最小埋置深度由0.6m改为0.5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BGJ7—89)中的规定制定的。在本条文中,增加了对地基上冻胀性的判别,当基础埋置在非冻胀土中时,其埋深可以不考虑冻土层厚度。

10.0.7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地基承载力的“标准值”和“设计值”,实际是指地基的容许承载力。所以与其对应的荷载效应采用标准值,详见本规范第8章的条文说明。

11 杆塔定位、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11.0.2 市区lO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档距,主要依据下述经验确定:
1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多采用lOkV与380V及路灯线同杆共架方式,因此,多按低压线路的特点确定档距;
2 由于转角杆荷载的限制,要求导线张力不宜太大,对地距离和对建筑物距离的限制即确定了档距的经验值。

郊区lO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很少采用同杆共架方式,且导线多采用三角形排列,线间距离较大,同时没有市区线路要求减小导线张力的要求。因此,郊区线路的档距可适当放大。
条文规定均指一般情况的线路,特殊线路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11.0.3 杆塔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保证线路安全的地点。本条仅提出了5款应避免设置杆塔的不良地域,对其他影响杆塔和基础安全的地点,定位时也应注意避开。

11.0.4 耐张段的长度除受地形条件限制外,主要受施工水平的限制。对较长的耐张段,为了提高线路的可靠性,规定每10基直线型杆塔应设置1基加强型直线杆塔。

11.0.5 为了减少跨越杆塔的高度,减少因导线初伸长、覆冰、过载温升和短路电流过热而增大弧垂的影响,确保长期运行中交叉距离符合要求,本条特别强调交叉点尽量靠近杆塔。

11.0.6 本条是指导线至地面等距离的计算条件,系一般规定。经调查,按原规范确定的导线至地(水)面、建筑物、树木以及各种工程设施距离的计算条件设计的线路,在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方面,运行情况是好的,各地认为是合适的。

由于技术上和设备工具上的原因,往往使计算所得的导线弧垂数值与竣工后的数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原因概括为测绘误差、定位误差和施工误差三种情况。测绘误差又包含有断面测量和制图展点两种误差。定位误差有模板刻制和在图纸上排杆位两方面的问题。施工误差则是由于刻印压接不准,耐张绝缘子串量度不准,以及温度计指示的气温数值不能代表导线的温度等原因产生的。因此,杆塔定位时必须考虑“导线弧垂误差裕度”。该裕度值应视档距大小、地形条件、断面图比例大小而定。

原规范只考虑了与标准轨距铁路和一级公路交叉情况。高速公路出现后,线路与其交叉跨越时,如交叉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亦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11.0.7 原规范所称“居民区”与“非居民区”,其定义与建设部既定的定义不同。因此本规范对上述两种地区改为“人口密集地区”和“人口稀少地区”。人口密集地区是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和城镇等地区;人口密集地区以外的地区即“人口稀少地区”。

各地运行经验证明,原规范规定的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值是可行的,本条未作变动。对水面的距离,并入本规范第11.0.16条不通航河流条款中。

11.0.8 原规范第7.0.2条部分条款,为了条理清楚,单独作为一条规定。

11.0.9 本条只对原规范第7.0.3条第一部分,即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做出规定,它是杆塔定位工作的需要。

据运行单位反映,原规范所规定的导线与建筑物垂直距离偏小,且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乃属不能避让时才采用的方案,故此种情况不宜太多。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定位时可适当加大导线与建筑物间的垂直距离。

11.0.10 城市多层建筑物的增多,其楼上坠物对架空电力线安全的直接威胁更大。为尽量避免线路受到影响,有条件时宜适当加大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水平距离。

11.0.11-11.0.14 原规范有关砍伐通道的规定,列入第2章“路径”有关条款。有关导线与各种树木之间的距离,维持原规范的规定。

11.0,15 lO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是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新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各地均各自制订了有关设计、安装和运行方面的技术规定。采用绝缘导线的线路,其导线的相间距离,事实上较裸导线间的距离已经大大减小。除对地面距离和重要交叉跨越距离外,绝缘导线对建筑物或树木之间的最小距离均可以减小。但是由于经验较少,目前尚不具
备统一规定的条件。

11.0.16 本条大部分保留原规范第7.0.8条的规定,仅补充和修改下述内容:
1 增加对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
2 原规范第7.0.2条中对水面的距离并入本条不通航河流的规定中;
3 35kV和66kV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原规范规定为5m,而很多城市内的35kV甚至llOkV的杆塔,均在街道绿化带内或人行道边,其杆塔外缘距车行道边仅0.5m左右。因此,根据上述经验,补充了市区内35kV和66kV杆塔外缘至路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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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iahwu
2013年10月17日 17:35:16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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