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 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 ,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 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 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 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 ,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 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 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使用各种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建设 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合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 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无规定的按本 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 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 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验收 。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 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申报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巳报设计规定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
(二)生产性项目(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 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形成生产能力;必要的生活设 施巳按设计要求建成;生产准备工作能满足正式生产的需要。
(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已经质监单位鉴定合格。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巳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 文件和设计要求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和有 权机关专项验收或签证。
(五)消防设施巳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 消防部门专项验收或签证。
(六)重要涉外建设项目已经涉外建审办专项验收,建设用地已经土 地管理部门复核验收合格。
(七)巳编制好竣工工程决算。
(八)已经工程竣工审地。
(九)工程档案巳通过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通过 城建档案部门,下同)专项验收或签证。
建设项目具备单独投产条件的单项工程(试生产车间)可先组织竣工 验收,办理部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投入生产,发挥效益。有的建设项目 (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 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但不影响 正常生产或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 到设计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尾工项目, 要列出项目清单,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四、竣工验收准备。
(一)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建设项目法人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 作班子,负责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要订出计划,定期 检查,限期完成。
(二)为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 有建设项目法人都要将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要求列入各工程合同 或协议,保证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 造及有关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项目法 人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每一项单项工程竣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 工验收,办好工程结算。
(四)建设项目法人对未完工程或因设计考虑不周,需要填平补齐的 工程,应提出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附“ 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表”,提请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五)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 的清理工作,办好竣工工程决算。
(六)编制主要建设项目(工程)情况汇总表、未完工程项目一览表 、主要建筑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设备一览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 务决算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和汇总表 。
(七)编写或请有关单位编写提交验收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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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 委报请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验收;小型项目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行业 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成立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组成单位由负责组织验收的 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生产性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 目(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一般由省建委、计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银行、规划、土地、统计、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 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设、接管、质监和 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单位组成。涉外建设项目涉外建审办应 参加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试生产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初验情况报告、土地使用情况报告和设 计、施工、监理总结等文件;
2、对工程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 设管理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3、审定未完工程的项目、内容、数量、投资、负责单位和完成时间 ;
4、对遗留问题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5、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造成 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原则上分为初步 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较为简单的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组织一次性 验收。
(二)分两阶段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在基 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巳按《公司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 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质检单位和省消防、环保、劳动、卫生 、工侍、审计、档案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参加 ;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组 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及时 作出处理,并由组织初步验收的单位印发初步验收会议纪要,抄报省建委 。
(三)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 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请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 (市)建委转报省建委,或由省建委转报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直接报请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建 委组织。
七、竣工验收期限。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投入试营运的工业项目 ,在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非工业项目在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在此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确实有困难的,可报请组织验收机关批准,适当 延长期限,行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 验收后三至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至三 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 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报送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资料还应报送城建档案部门。
八、外商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消防、 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土地使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个 体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工程)办理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责任。
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移交固定资产,工程 建设的工作班子不得撤销,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 有权证》,环保、劳动、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可分别依据现行有关规定依 法处罚,并追究建设项目法人的责任。
十、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结合具体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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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项目工程名称)竣工验收证书(格式)
2、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
竣工验收证书
一、工程概况:(也可按专业部颁的格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依据:
4、建设规模:
5、征(拨)用土地面积:
6、拆迁面积:
7、建筑面积:
8、设备总重量:
9、建设单位:
10、主要设计单位:
11、主要施工单位:
12、主要监理单位:
13、质监单位:
14、建设进度:
15、工程质量:
16、耗用“三材”
17、工程概算:
18、投资构成:
19、竣工财务决算:(草案)
20、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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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各项目视具体情况定)
1、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
2、设主单位的设计总结报告;
3、主要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
4、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5、调试单位的调试报告;
6、质量监督部门的监量鉴定报告;
7、建设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8、生产单位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9、初步验收报告或纪要;
10、环保、消防、劳动、工业、卫生、档案专项验收报告或纪要;
11、遗留问题(包括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处理意见;
12、建设过程主要文件汇编资料;
13、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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