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劳动关系
wenhqwenhq
wenhqwenhq Lv.3
2010年04月26日 1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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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就向计划经济发起了挑战,市场经济体制的杆杠也无时不在地衡量着整个社会的进步程度。20多年里,老百姓身边的一切都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新的气象,也带来了许许多多意想不到的收获。 然而,在收获的同时,我们也不断地在拷问自己: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成熟?企业的管理是否趋于完善?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合法保障? 这些年来,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我们惊人地发现许多与时代进步、社会文明相违背的现象,特别是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合法保障的案例,例如: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又如:虽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却无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再如:劳动者无法拿到最低工资报酬;其实还有如: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工伤等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虽从事相同的工种,却不能得到相同的报酬等等。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就向计划经济发起了挑战,市场经济体制的杆杠也无时不在地衡量着整个社会的进步程度。20多年里,老百姓身边的一切都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新的气象,也带来了许许多多意想不到的收获。
然而,在收获的同时,我们也不断地在拷问自己: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成熟?企业的管理是否趋于完善?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合法保障?
这些年来,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我们惊人地发现许多与时代进步、社会文明相违背的现象,特别是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合法保障的案例,例如: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又如:虽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却无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再如:劳动者无法拿到最低工资报酬;其实还有如: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工伤等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虽从事相同的工种,却不能得到相同的报酬等等。

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拟定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年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初审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于2006年12月24日,将新《劳动合同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有关亟待解决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1、上班一个月内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若没有按期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将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以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2、试用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草案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4、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
(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5、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为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6、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7、工资发放实行刚性保障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8、社会保险有望全国统筹
草案中提到:国家采取措施,将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9、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端劳动者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这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作出的规定。
10、裁员20人以上应提前30日征求意见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4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
(1)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2)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1、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少于二年
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以上规定如若审议通过,将于不久面世。我们坚信,新的《劳动合同法》出炉后,它将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将成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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