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floraalice 列兵帖子47 精华0 威望25 土木币1 在线时间2 小时 注册时间2009-2-11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floraalice
列兵
帖子47 精华0 威望25 土木币1 在线时间2 小时 注册时间2009-2-11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 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 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 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 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 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 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 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 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 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1 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 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 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 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 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 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 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 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 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 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 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 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附录B。
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3 个至5个,主枝分布均匀,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2 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5.0厘米以上,快长树干径7.0 厘米以上;落叶小乔木干径3.0厘米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米以上。
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7.0厘米,主枝3个至5个,分枝点高不小于2.8米(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4.0米以上。
4.2.1.4 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C。
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2.2 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技数不少于5个,主枝平均高度达到1.0米以上。
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应有3个以上主枝达到0.5 米以上。
4.2.2.4 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厘米以上,树高1.2米以上。
4.2.2.5 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苗龄3年生以上。
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D。
4.2.3.1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3个,主蔓直径应在0.3厘米以上,主蔓长度应在1.0米以上。
4.2.4 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E。
4.2.4.1 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 母竹为2年至5年生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 个至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
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
5、检验方法
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 厘米。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厘米。
5.2 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 4.l.3 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检验规则
6.1 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详见表1和表2。
6.6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 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 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3。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 标志
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 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
7.1.3 标志牌挂设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 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3天至5天浇足水。
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球起掘。
7.2.4 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
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7.2.6 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2.0厘米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 包装
7.3. l 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 带土球(土台)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土台)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7.4 运输
7.4.1 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
7.4.2 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土台)及包装完好无损。
7.4.3 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70厘米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 假植
7.5. l 苗木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
7.5.2 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处理。
5.1.2 灌水、排涝
5.1.2.1 应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可成团,但指缝中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不浇水;杨柳树等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水量可适当多一些)。
5.1.2.2 新植树木应在连续5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5.1.2.3 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厘米,树堰直径在有铺装地块的情况下以预留池为准;在无铺装地块的情况下,乔木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为准,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5.1.2.4 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1.2.5 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5.1.2.6 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5.1.2.7 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5.1.3 中耕除草
5.1.3.1 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除下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5.1.3.2 在具野趣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5.1.3.3 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
5.1.4.1 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1.4.2 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5.1.4.3 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5.1.4.4 园林树木施肥量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5.1.4.5 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埯,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
5.1.5.1 种植结构调整和伐树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1.5.2 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
5.1.5.2.1 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
5.1.5.2.2 更新树种。
5.1.5.2.3 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5.1.5.2.4 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
5.1.5.3 伐除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高度应尽量降低,并必须在两日内刨除树桩,并及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
5.1.6.1 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5.1.6.2 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5.1.6.3 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5.1.6.4 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5.1.6.4.1 生物防治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
5.1.6.4.2 物理防治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
5.1.6.4.3 化学防治
a)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酸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澳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b)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5.1.6.5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1.7 防寒
5.1.7.1 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5.1.7.2 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5.1.7.2.1 对雪松等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边缘树种,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
5.1.7.2.2 对悬铃木等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3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寒措施。
5.1.7.2.3 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5.1.7.2.4 对紫薇、木槿、大叶黄杨等易发生春季哨条的树种,宜于上年初冬和当年早春适量喷洒高酯膜等抗蒸腾剂。
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
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
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
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
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
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
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
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2.10 对不耐寒的宿根花卉应分别采取覆土等不同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
5.3 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3.1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
5.3.2 修剪
5.3.2.1 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5.3.2.2 剪草的高度以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北京常用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
5.3.2.3 草坪植物的修剪次数依不同的草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不同的环境条件来确定:a)野牛草:全年修剪木少于3次,自5月至9 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b)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c)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厘米至10厘米。
5.3.3 浇水
5.3.3.1 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厘米。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上冻前要浇足浇透冻水。
5.3.3.2 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草坪土壤水分。
5.3.3.3 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5.3.4 施肥
5.3.4.1 草坪建植时应施基肥,之后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进行适当追肥。
5.3.4.2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g/m2至150g/m2,或施10g/m2尿素或10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至3次,每次约10g/m2至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g/m2尿素。
5.3.4.3 草坪施肥必须均匀,撒施后及时灌水。
5.3.5 除杂草、补植
5.3.5.1 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
5.3.5.2 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5.3.5.3 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应及时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
5.3.5.4 补植时应补种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并加强管理养护,尽快与周围草坪一致。
5.3.5.5 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
5.3.6 病虫害防治
5.3.6.1 草坪的病虫害防治,应在加强养护管理的基础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5.3.6.2 草坪病害以冷季型草最为严重。化学防治应在5月初开始,此后根据病情适时喷药。
5.3.6.3 草坪害虫主要有:蛴螬、蚜虫、螨类、黏虫、淡剑夜蛾、地老虎等,其主要防治方法参考表3。
5.3.6.4 草坪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