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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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42楼
说实话,看了你在37~40楼的回复,我也有些失望。
做事情和想事情确实是两码事。但是,想事情是做事情的基础。事情想不明白,就不可能做得正确。反之,事情做得好的前提条件是想清楚了。想事情是只想不做,而做事情不过是把你想事情的结果付诸实施而已。从这个角度来说,做事情和想事情没有什么区别。
你提到了要对规范融会贯通,而不要教条地执行。不幸的是,你要想对规范融会贯通,首先要对规范深刻理解。看看我在32~35楼的回复,我的每一个措施都有规范条文作为依据。再看看你在37~40楼的回复,通篇我只会怎样怎样做,依据呢?没有。我想提醒版主(也包括所有看帖子的设计师),按规范进行设计是《建筑法》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你在面对审图工程师的时候,在面对甲方的质询的时候,能够拿的出手支持自己见解的只有规范条文,而不是“我认为......”。如果你对规范条文还没有深刻的理解,我建议:先别想着融会贯通了,踏踏实实地教条执行吧。最起码不会把自己搁进去。
其实,你我之间之所以无法沟通(这一点我完全同意你的判断),是因为我们把自己摆的位置不一样,看待规范的出发点也不一样。我是把自己摆在一个很卑微的设计师的位置上,认为自己只能执行规范,而不能修改规范(就是版主所说的“教条地执行规范”)。说实话,我确实对规范他老人家心存敬畏,不敢僭越。罢了!这个问题再讨论下去也不会有结果。做这个对个人看法的总结性发言,OK,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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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我认为:搞专业的 需要交流 不管谁对 谁不对 大家都能从对方身上学习到东西。
另 同一防烟分区内 不宜同时采用 机械排烟与自然排烟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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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刚入行不久,看到这样的帖子很激动~
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精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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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规范里50m2应该是房间内设置排烟口与否的标准吧,如果小于走廊里的排烟口应该要能覆盖到房间的最不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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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深刻学习规范中 这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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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没有答案?应该继续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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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希望有人会注意我的留言!
最近我遇到版主讨论的这个问题,看到几位老师的想法,收益颇深。
首先阐明我的观点,我觉得一桶浆糊老师说的对,VK的想法太过于死板,而且也不是规范的真是意图。
对于地下室排烟的问题,很明显是高规比建规要严。
建规9.1.3.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高规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活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显而易见,高规对地下室,没有面积的要求,只要是高层的地下室就需要排烟。
当然排烟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
我们现在争论的和没弄明白的就是什么情况要做机械排烟!什么情况是自然排烟!
那么高规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演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这条就说的很明白了,大家都能理解,就是说只要地下室没有自然排演的房间加起来不超200平或没有大于50平米的房间或有大与50平但有外窗,就不需要机械排烟。
而建规,对什么情况符合自然排演,什么时候做机械排烟就没有说的很清楚,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重点。
大家都知道,高规是先出来的,建规在327页有这么一句话,是本章的规定是以近几年的科研成果,现行《高规》等为基础确定的。
那就说明,对地下室自然和机械排烟的界定,高规适用于建规,一点问题都没有。
VK老师的观点就大错特错了,按照他的意思,只要多层的地下室大于200平米,并且只要有一个房间没有自然排烟条件,并且不管这个房间大不大于50平米,就要做机械排烟。
这完全是误解规范!
另外我也赞同一桶浆糊老师说的,只要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没有自然排烟的房间加起来不超200平米,就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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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我一直都没有仔细看过和想过vk3001h的观点和发帖,他可能也是没仔细看我的。
最近事情也多,也没心情想这个问题。rain-fan同志也是回了几个帖,过几天我认真翻一下这个帖子,大家可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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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注意到了。这个帖子我过几天再来,仔细从1楼看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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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还在讨论,还真热闹。。。。。我没几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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