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总则1.0.1条文中解释说50年超越概率为63%的为众值烈度,取为第一水准;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为基本烈度,取为第二水准;在后面第3条说明中表明: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采用GB50068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验算,从这个说明我们可知,地震影响是用众值烈度计算的,但是,在《抗规》第3.2.1条又明确说明: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地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和本规范1.0.5条规定的设计动参数来表征,意思即计算地震影响用基本地震烈度,规范后面也都是用基本烈度计算地震作用,所以这里就有了矛盾,前面说用众值烈度计算,后面说用基本烈度计算,到底哪个是对的?
《抗规》总则1.0.1条文中解释说50年超越概率为63%的为众值烈度,取为第一水准;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为基本烈度,取为第二水准;在后面第3条说明中表明: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采用GB50068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验算,从这个说明我们可知,地震影响是用众值烈度计算的,但是,在《抗规》第3.2.1条又明确说明: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地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和本规范1.0.5条规定的设计动参数来表征,意思即计算地震影响用基本地震烈度,规范后面也都是用基本烈度计算地震作用,所以这里就有了矛盾,前面说用众值烈度计算,后面说用基本烈度计算,到底哪个是对的?
2楼
又仔细看了看规范,研究了半天,理解如下:
抗震规范: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指当地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指和烈度相对应的地震地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在抗震设防烈度的前提下,地震影响系数又给出了多遇地震、罕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一般按多遇地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计算,即按取第一水准的地震动
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
规范没有问题,就是感觉有些拗口,说明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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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上的解释基本上是认同的。
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来定义设防烈度(6、7、8、9),475年重现期。根据历次地震实测地震波输入到结构内的弹性反应最大加速度一般都是地面加速度的2.5倍左右,如果用这个加速度进行结构设计是很不经济的,各国规范采取一个地震力降低系数,我们国家采用降低系数后的弹性力即为众值地震烈度(50年超越概率63%),也就是我们说的小震。
规范里面的设计基本加速度就是设防烈度对应的,设计用的地震力就采用小震下的。小震弹性、中震(设防烈度)用构造措施来保证,即要有足够的延性、大震通过验算罕遇地震下的位移保证大震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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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谢谢楼上解释,在规范5.1.5条条文说明找到明确说明:承载力计算时取众值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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