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2002)表3.3.2注4:计算悬臂构件的挠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L0按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采用。其条文说明中又说,悬臂构件时工程实践中容易发生事故的构件,设计时对其挠度需从严掌握。我有一些不太明白,其他类构件都是按实际计算跨度计算挠度限值的,而悬臂构件却要将实际悬臂长度放大2倍后计算挠度限值,条文说明中还说要挠度从严掌握,为什么?难道是和老版本规范比较要从严掌握,还是?
其条文说明中又说,悬臂构件时工程实践中容易发生事故的构件,设计时对其挠度需从严掌握。
我有一些不太明白,其他类构件都是按实际计算跨度计算挠度限值的,而悬臂构件却要将实际悬臂长度放大2倍后计算挠度限值,条文说明中还说要挠度从严掌握,为什么?
难道是和老版本规范比较要从严掌握,还是?
老版本是取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