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江苏的20层办公楼,建筑面积有2万多平方米,请问要设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吗?《高规》和《建规》、《民规》中都是用“宜”这个词。据说江苏公安厅有规定,不知谁能告知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先谢谢了![ 本帖最后由 yam 于 2009-7-10 18:27 编辑 ]
有个江苏的20层办公楼,建筑面积有2万多平方米,请问要设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吗?《高规》和《建规》、《民规》中都是用“宜”这个词。据说江苏公安厅有规定,不知谁能告知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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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m 于 2009-7-10 18:27 编辑 ]
2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T 16-92
24.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 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4.1.2.1 高层建筑
(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 低层建筑
(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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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谢谢2#楼朋友的回复,但可能是我没说清楚,我这里说的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是指漏电(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规范上都用了“宜”,我在设计中设了次系统,但甲方说不是强制规范可以不设,让我写修改通知取消。因为我不是很清楚江苏地方针对这有什么规定,以后验收时不知能否通过,所以有顾虑。(我的设计是通过审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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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回3楼:
对于规范上“宜”这样的词语,在规范的用词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也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则应该说出"条件许不可"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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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国家规范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情况下,地方法规就会起作用,所以,楼主想找“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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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根据规范: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均应设漏电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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