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专家: 我现在正在办理某工程的结算。遇到这样的问题:在输水隧洞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的塌方段回填灌浆,由于水泥耗用量相当大(有现场签证),我们重新对该“回填灌浆”组价。业主认为,既然是回填灌浆,就该按投标时候的回填灌浆(平方)单价计量,我们认为这个显然不合理。另外,招标文件没有限定使用什么定额,投标的(正常)回填灌浆单价采用的是86定额,后来我们补报的单价是采用04定额,新增单价根据该定额按水泥耗用量(t)计算。我们使用新定额说得过去吗?
我现在正在办理某工程的结算。遇到这样的问题:在输水隧洞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的塌方段回填灌浆,由于水泥耗用量相当大(有现场签证),我们重新对该“回填灌浆”组价。业主认为,既然是回填灌浆,就该按投标时候的回填灌浆(平方)单价计量,我们认为这个显然不合理。另外,招标文件没有限定使用什么定额,投标的(正常)回填灌浆单价采用的是86定额,后来我们补报的单价是采用04定额,新增单价根据该定额按水泥耗用量(t)计算。我们使用新定额说得过去吗?
我方认为:地质原因造成的塌方属于设计变更,意外情况,重新补充单价,可以根据最高标准版本,只要有依据(现场签证)就行。塌方造成的回填灌浆量增加是地质原因,是采用目前的施工手段对未能完成充填部分的回填充实处理,与我们的施工手段施工方法无关。故按该定额及投标时候的单价及费率补报新增单价。
业主方认为:他们请教了不知道什么审计单位,他们认为我公司首先应该采用86定额;按该定额采用“内插”法(其实我认为应该是“外延”吧!),重新组价。
现请问各位,我施工方的观点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