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8日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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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10.3.2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10.3.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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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8日 17:12:44
2楼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 本条原则上要求消防设备的用电要有备用电源或备用动力。分别要求如下:
  一、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一83)规定一级负荷原则上要有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2.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对于短时间中断供电即会产生上述规范第2.0.1条第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上述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有人值班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结合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表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千伏及35千伏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没有自备发电设备。
  (二)本条规定要求一级负荷供电,主要从扑救难度和使用性质、重要性等因素来考虑的。如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等。
  (三)据哈尔滨、吉林、沈阳、丹东、天津、北京、武汉、重庆等市的一些工厂、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调查,一般都设置了两个电源(包括自备发电设备)供电,在实际火灾中发挥了作用,保证了火灾时的不间断供电,减少了火灾损失,因此,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本款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建筑物、贮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提出了要求。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级负荷原则上要求,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以上专用架空线进电。从基本保障消防设备的供电,又能节约投资出发,故规定本款的保护对象可按二级负荷最低要求供电,即可采用一回6kV以上的专线供电。
  (二)本款规定的保护对象,大多属于大、中型工厂、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贮罐堆场。如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厂房、库房,体积均在50000m3以上;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易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或贮罐区,均是贮量较大的堆场、贮罐或贮罐区,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有较严格的要求,以保证火场动力的可靠性,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市造纸厂原料堆场起火,因为一回低压线路供电,由于线路故障,消防泵不能运转,虽调集二十多辆消防车扑救,由于水源缺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原料场全部芦苇、稻草烧光,损失达160余万元。
  三、除了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贮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其依据是:
  (一)据了解,现有的建筑物、贮罐或贮罐区、堆场,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出发,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起码的要求,有条件的厂宜设两台终端变压器。如某造纸厂原料堆场,设置了两台变压器,一次发生火灾,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正在检修中,而另一台照常供电,保证消防水泵在火灾正常运转。由于充分供应灭火用水,很快扑灭了火灾,减少损失。相反,某化工厂爆燃起火,由于采取单台变压器和单回路供电方式,其变压器和配电线路均在检修,消防水泵不能运转,不能及时供水,造成很大损失。
  (二)现有的一些较大的工厂、仓库(包括贮罐、堆场)和民用建筑,从保障日常生产、生活用电出发,一般都设有两台变压器(一备、一用),这样要求即不会增加投资,也提高了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第10.1.2条 本条对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作了规定。
  规定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依据是:
  一、据调查,一些建筑物采用蓄电池供电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均在30min以上,有的达到40~45min。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说明,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火灾时在10min内产生的一氧化碳尚不多,但在10~15min之间,则一氧化碳就大大超过对人体危害的允许浓度,而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则显著下降。在这个时间内人员如没有疏散出来,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就大,本条规定适当打点安全系数,故规定为20min。
  三、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如日本有关规范规定,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指示灯的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在20min以上。
  第10.1.3条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提出了要求,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的:
  一、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一般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室至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二、据调查,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以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分不清那些是消防设备用电配电线路,因此,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扩大灾情的教训是很多的,为了确保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则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
  三、有些建筑物、工厂、仓库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分开敷设,在实际中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某油库,消防水泵房单独敷设配电线路,一次起火,消防队员到达火场,立即切断了其他动力、照明用电,消防水泵却照常供电,使消防水泵在一分多钟内启动工作,保证消防用水的供应,及时扑灭了火。
  四、为了避免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应设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
  第10.1.4条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等提出了要求。
  一、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防火要求,在国外有较严格的要求。如日本电气规范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要根据不同消防设备和配电线路分别选用耐火配线或耐热配线。所谓耐火配线,系指按照规定的火灾升温标准曲线达到840℃时,在30min内仍能继续有效供电的配线。所谓耐热配线,系指按照规定的火灾升温标准曲线(1/2的曲线),升温到380℃时,能在15min内仍继续供电的配线。
  二、鉴于目前国内有的厂生产耐火和耐热电线,有条件的,可推广采用。
  在设计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一般是金属管埋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这是一种比较经济、安全的敷设方法。
  对穿金属管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主要是参考火灾实例和试验数据确定的。试验情况表明,3cm厚的保护层,按照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升温,在15min内,金属管的温度达105℃; 30min时,达到210℃;到45min,可达290℃。试验又说明,金属达此温度,配电线路温度约比上述温度低1/3。在此温升范围能保证继续供电,因此,作了此规定。
  从一些火灾实例得知,金属管暗设,保护层厚度如能达到3cm以上,能够保障继续供电。
  三、考虑到钢筋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或建筑物某些部位配电线路不能穿管暗设,必须明敷,故规定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管套外面涂刷丙稀酸乳胶防火涂料等。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 本条对甲类厂房,甲类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可燃、助燃气体贮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作了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条表20注①的补充修改,多年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需要的、可行的,在实际设计都按此规定办理。
  二、规定上述厂房、库房、堆垛、贮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主要是考虑架空电力线在倒杆断线时的危害范围。据调查,倒杆断线多在刮大风特别刮台风时发生。据21起倒杆、断线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lm以内的有6起,偏移距离在2-4m的有4起,偏移距离半杆高的有4起,偏移距离一杆高的有4起,偏移距离1.5倍杆高的有2起,偏移距离2倍杆高的有1起。为了既保障安全,又利于节约用地。故采用1.5倍杆高的要求。
  三、贮存丙类液体的贮罐,因其闪点在60℃以上,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汽甚少,因而蒸汽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机会极少,对此,作了适当放宽,提出不少于1.2倍电杆(塔)高的距离。
  四、火灾实例说明,高压架空电力线与贮量大的液化石油气单罐,保持1.5倍杆(塔)高的水平距离,尚不能保障安全,需要适当加大。例如,某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由于贮罐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焊缝大开裂,使大量液化石油气倾泄出来,遇到明火,燃烧起火,大火烧了七、八个小时,距贮罐最近距离50m的35kV高压架空电力线,有两个杆距的电线被烧化(长约800余米),造成很大损失,因此,本条规定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架空线与贮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 本条对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作了规定。
  据调查,有些厂矿企业等单位,将电力电缆与输送原油、苯、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由于上述液体或气体管道渗漏等原因,电缆绝缘老化,出现破损等情况,产生短路,引起爆炸起火,造成很大损失。如某厂的电缆与乙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乙炔管道接头不严密跑气,与空气混合到达爆炸浓度,因电缆短路滋火,引起爆炸, 200m长的管沟盖板(混凝土盖板)爆翻,并波及到车间,使车间的窗玻璃破碎,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作了这项规定。
  火灾实例说明,低压配电线路因使用时间长了,绝缘老化,产生短路起火,扩大灾情的事故累有发生,因此,规定了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考虑到保障安全,又照顾实际需要,凡穿有金属管作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5条的部分修改补充。
  鉴于有不少电气火灾发生在可燃物的闷顶(指吊顶屋盖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内,由于没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加上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连电起火,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某干部学校教学楼,系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闷顶内敷设的电线未加金属管保护,因电线短路,引着可燃物起火,将整个教学楼屋盖烧毁,损失很大,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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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8日 17:14:27
3楼
  第10.2.4条 本条规定了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原因是:
  一、据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上海、广州、兰州、重庆、武汉等地调查,由于照明器设计、安装位置不当而引起过许多事故。如某办公楼一只60W的灯泡,距纸糊顶棚不到5cm,经长时间燎烤,将其烤燃起火,将办公室的办公用具以及其他物品基本烧光,造成很大损失;又如某宾馆的白炽灯泡烤着可燃吊顶,引起火灾,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等等。
  二、据试验,不同功率的白炽灯的表面温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时间、温度,如下表 10.2.4。



表10.2.4  白炽灯泡将可燃物烤至起火的时间、温度



  三、卤灯(包括碘钨灯和溴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很高,如1000W的灯管温度高达500~800℃,当纸、布、干木构件靠近时,很容易被烤燃,引起火灾。鉴于功率在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使用时间较长时,温度也会上升到100℃以上甚至更高的温度,因此,规定上述两类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进行隔热保护,以策安全。
  第10.2.5条 本条对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的安装部位作了规定。要求理由:一是因为上述灯具表面温度高,如安装在木吊顶龙骨(包括木吊顶板)、木墙裙以及其他木构件上,以免将这些可燃装修引着起火;二是有些电气火灾实例说明,由于安装不合乎安全要求,引起火灾事故累有发生,为防止和减少这类事故,作了本条规定。
  要求不低于0.5勒克斯的照度,是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提出的。
  第10.2.6条 本条对公共建筑和高层厂房的某些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作了规定。
  一、有些俱乐部、电影院、剧院发生火灾时,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其原因固然很多。而着火后由于无可靠的事故照明,人员在一片漆黑中十分恐惧是个重要原因,如某俱乐部一次演出时,因小孩燃放鞭炮,引起可燃起火,由于只有一个出口,加上无事故照明,整个观众看不清出口,人们十分惊慌恐惧,不能及时疏散出来,致使699人被烧死的惨痛教训,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二、据调查,许多影剧院、体育馆、旅馆、办公楼,在设计都考虑了火灾事故照明,在火灾时起了良好的作用。
  三、国外强调采用蓄电池作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采用蓄电池作为电源,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可采用220V电压。目前,北京、上海等照明器材厂等单位生产出采用镍铬电池的应急照明设备,有条件的公共建筑宜采用。
  第10.2.7条 本条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应设事故照明和其照度作了规定。因为上述这些部位,在火灾时都必须坚持工作,故规定应设事故照明。
  这些部位的工作事故照明的照度,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的照明照度,主要是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TJ34-79)的有关规定提出的。如下表10.2.7所列有关数值系引自该规范。



表10.2.7



  怎么才算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呢?简单他说,就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一样。
  第10.2.8条 本条对剧院、电影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作了规定。
  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作用是,因为火灾初期往往浓烟滚滚,会严重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迷失方向,如设有疏散指示标志,人们就能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沿着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据调查,近年所设置的一些剧院、电影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病房楼等,都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关管理人员反映,这种标志很起作用,应该设置,它利于人员正常疏散和紧急疏散。因此,做了本条规定。
  补充说明如下: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二、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第10.2.9条 本条对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分别作了规定。
  一、据调查,事故照明灯设置位置大致有以下几种:在楼梯间,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平台板的下面;在走道,一般设在墙面或顶棚的下面;在厅、堂,一般设在顶棚或墙面上;在楼梯口、太平门,一般设在门口的上部。
  二、据资料介绍,日本对事故照明和疏散诱导灯设置的位置,规定较为具体,其安装要求如图10.2.9-a、b、c、d、e所示。
  


图10.2.9 安装要求示意图(a)




图10.2.9 安装要求示意图(b)、(c)、(d)




图10.2.9 安装要求示意图(e)



  三、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外;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是参照国内外一些建筑物的实际作法提出的。经走访影剧院和旅馆服务人员,他们认为这样设置是比较可行的,故作了本项规定。当然,在具体设计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灵活地选定安装位置。总之,要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容易发现目标(标志)。但疏散标志不应设在吊顶上,因有被烟气遮挡的可能。
  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本条还规定在事故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面加设保护措施。由于我国尚未生产专用的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故仅考虑容易做到的简易办法。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 本条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作了规定。
  许多火灾实例说明,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能起到通报火灾、及时进行扑救,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物重大火灾发生起了良好作用。如燕京石油化工总厂、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厂、北京油漆总厂和一些高级旅馆等装有火灾报警装置建筑物,都多次准确地通报过起火事故,为迅速扑救赢得了时间。


  本条规定安装范围,既总结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的实践经验,又适当考虑今后的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六个方面: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据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目前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2.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主要是指性质重要、价值特高的精密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3.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因为这样大的库房,贮量相应增大,价值高,发生火灾后损失大。
  4.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因为装有这些固定灭火装置的,一般为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重要通讯机房、重要资料档案库、珍藏库等,为了达到早报警、早扑救,以减少损失的目的,故作了本款规定。
  5.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因为这些建筑的重要机房,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使通讯、广播中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因此,作为重点保护十分必要。
  6.火灾危险大的重要实验室等。
  7.图书、文物珍藏室,系指价值高的绝本图书和古代珍贵文物贮藏室;一幢书库藏书数量100万册以上,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需要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加以保护;重要的档案、资料库,一般是指人事和其他绝密、秘密的档案和资料。
  8.超过4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这主要是有配电线路、木马道、风管可燃保温材料等物。
  9.高级旅馆系指建筑物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第10.3.1A条、第10.3.1B条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10.3.1条的补充。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做此规定。
  第10.3.2条 本条对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作了规定。
  1.近十几年来,我国引进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其他易燃易爆生产设备,在其装置区或某些部位,大多设有固定可燃气体、可燃蒸汽检漏报警装置,如北京前进化工厂、上海石化总厂的化工一厂加氢车间、分离车间,辽阳石油化纤总厂和四川维尼纶厂的制氧、乙炔、醋酸乙烯、甲醇装置,南京烷基苯厂的压缩机房、吉林有机化工厂等,都设有这类检漏报警装置,均起了将火灾爆炸事故发现在萌芽状态作用,收到了较好的实效。现将这些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漏器列于下表10.3.2-a和表10.3.2-b。







  第10.3.3条 本条对设有火灾自动报答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要优先考虑设置消防控制室。
  鉴于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地位十分重要。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结合一般建筑物的特点,提出了本条规定。
  第10.3.4条 本条对消防控制室的功能作了原则规定。
  最近十几年来,日本、美国、英国、法国、西德、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地区,对大型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等的防火技术比过去更加重视。将防火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建筑物的自动化管理范围,使消防、防盗等一起考虑,构成统一防灾系统,并通过电子计算机和闭路电视系统等,结合设备运行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实行全自动化管理。
  考虑到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消防设备情况不同,其控制功能有繁有简,重要建筑物,大致宜有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灾报警;
  2.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为应急疏散照明,广播、警笛等);
  3.控制消防水泵、自动灭火设备;
  4.关闭有关防火门、电动的防火卷帘门等;
  5.切断有关通风空调系统;
  6.起动排烟风机、排烟阀门等装置;
  7.切断有关电源;
  8.平时显示电源运行情况;
  9.电视安全监视系统;
  10.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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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9日 09:02:32
4楼
           第九章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
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
  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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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ds1980
2009年05月26日 09:21:16
5楼
参考一下,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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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6月15日 18:22:36
6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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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xiaodongboy
2009年08月20日 19:51:00
7楼
顶,虽然没找到 我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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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rtui
2009年12月13日 11:37:20
8楼
太感谢楼主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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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man00b
2009年12月22日 13:01:36
9楼
非常感谢 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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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521000
2010年02月03日 15:16:04
10楼
很好,楼主太有才了
多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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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lsatan
2010年02月03日 16:38:47
11楼
其实我们这一行有些还是要设计消防的,楼主上传的资料有用!还是要学习《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这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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