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程实践中总会遇到这样问题,一般文件规定了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这样的困惑:到底什么样的变更属于是一般设计变更?什么样的变更属于是重大设计变更呢?国家有没有界定的文件呢?
在日常工程实践中总会遇到这样问题,一般文件规定了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这样的困惑:到底什么样的变更属于是一般设计变更?什么样的变更属于是重大设计变更呢?国家有没有界定的文件呢?
2楼
是啊 ,而且变更的手续时如何办理的呢?
回复
3楼
有文件界定的。
湖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由市、县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4楼
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以及《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省审批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1、工程规模和标准的变更。主要指水库工程规模、等别、级别,设计标准,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坝体、涵洞和溢洪道)的增加或减少的变更。
2、工程总体布置的变更。主要指溢洪道(闸)、灌溉涵洞等建筑物具体位置的变更。
3、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的变更。主要指坝体断面尺寸、防渗处理方式,迎水坡护砌起止高程的变更;涵洞结构型式、断面尺寸缩减、底板高程等的变更;溢洪闸(道)堰流型式、堰顶高程和断面尺寸,溢洪闸改为开敞式溢洪道或开敞式溢洪道改为溢洪闸等的变更。
4、引起工程总造价变幅超过工程总概算投资15%的变更(含多项变更)。
第五条 较大设计变更包括:
1、重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的变更。主要指迎、背水坡防护结构,坝顶及进库道路结构型式等的变更;涵洞断面尺寸扩大,闸门启闭设备型式,因测量错误而引起的底板高程变化等的变更;溢洪闸(道)进出口及消能设施的结构及型式,闸门启闭设备型式等的变更。
2、引起工程总造价变幅超过工程总概算投资10%(含等于)的变更(含多项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之外的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原则:重大设计变更经商原审批单位同意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会商确认。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应及时抄报省水利厅。
第八条 设计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包括工程概况??的依据、变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有关图纸等内容,设计修改报告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有关专家进行会商(重大设计变更邀请原审批单位派员参加),形成书面会商意见后予以批复。
2、一般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变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有关图纸等内容),项目法人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会商,各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单上签章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四章 变更的投资控制
第九条 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投资可在结余经费和预备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自筹解决;因设计变更而减少的投资,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回复
5楼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 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 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
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二)堤防工程
1.堤轴线改变;
2.堤型改变;
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4. 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三)水闸(枢纽)工程
1. 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2. 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
3. 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四)泵站(电站)工程
1. 泵站(电站)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
2. 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
3. 泵站(电站)机组台数改变;
4. 泵站(电站)主机组型式改变;
5. 引水方式改变;
6. 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7. 电气主结线方式改变。
(五)灌区工程
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
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
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地方工程项目
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区)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审批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抄送审批部门(单位)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二)厅直属工程项目
厅直属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工程所属流域管理局审批。
(三)移民安置工程
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机关批准。
第七条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拆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修改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参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报批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在报送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两份):
(一)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修改报告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和设计图纸及相应的原设计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含以上文字、图纸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投资概算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析造成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确定有关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回复
6楼
三楼、五楼的朋友好厉害!值得赞扬!:victory:
回复
7楼
我对这个问题也是一直很迷糊,谢谢楼上的抛砖引玉,列出来了好几个省的有关规定,我想其他的省的也应该有,我可以去查查看了。辛苦了!:)
回复
8楼
但是有没有国家的呢,比如说建设部、水利部出台的,毕竟这些不能够适用于中央项目呀
回复
9楼
水利部的没有,因为法规较粗嘛,各部有操作空间,以人为本的行政,应该具体界定才好,现在很多省都有自已的界定,
回复
10楼
国家层面还没有设计变更的明确文件。
回复
11楼
有规定的,有的是用变更投资占概算比例来计算的,具体多少比例要查一下才知道~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