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第10.2.5条的理解
zeng12
zeng12 Lv.12
2008年09月06日 11: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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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第10.2.5条中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尙宜按本规程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而相应条文: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高规》第10.2.5条中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尙宜按本规程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而相应条文: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本人对此理解为:1.抗震等级提高一级的剪力墙仅是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而根部长在框支梁上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即转换层以上两层的非落地剪力墙抗震等级不用提高。2.抗震等级的提高仅是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而不时提高其抗震措施,即构件设计时抗震内力不需按提高一级的抗震等级调整,如剪力、弯矩等。仅对构件的细部构造要求按提高一级抗震设计,如构件尺寸、钢筋锚固长度、配筋率等。以上为本人的理解,不知妥否,请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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