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教育部、国家建委出台(学校类建筑专用抗震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试行草案。(GBSXCA-2008)主要内容如下:1、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得采用砖混结构。2、中小学校舍(教学楼、教师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采用框架结构时,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超过三层时应增设剪力墙。3、如因功能需要,三层以上采用纯框架时,应报(全国学校类建筑超限委员会)进行专项抗震审查。4、所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设防烈度均应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个等级(9度另定)。
主要内容如下:
1、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得采用砖混结构。
2、中小学校舍(教学楼、教师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采用框架结构时,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超过三层时应增设剪力墙。
3、如因功能需要,三层以上采用纯框架时,应报(全国学校类建筑超限委员会)进行专项抗震审查。
4、所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设防烈度均应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个等级(9度另定)。
5、设防烈度为9度区时,应采用全剪力墙结构体系和桩基础,其建筑形式和结构计算需
报(全国学校类建筑超限委员会)进行专项抗震审查。
6、所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类别不得低于乙类。
7、所有中小学校舍结构的基础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复合地基。
8、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建筑造型应以简单和规则为主,不得采用错层结构。
9、当建筑造型与结构抗震计算有矛盾和冲突时,应服从结构抗震计算的需要,或报(全国学校类建筑超限委员会)进行
专项抗震审查。
10、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边远乡镇、山区等地,不得以缺乏资金为由擅自建造砖混结构或毛石结构的中小学校舍,其立项与报批必须得到市级教育部门、规划部门及抗震审查部门的批准。
11、以上草案为试行板,正式版中将完善结构构件及抗震计算细则,如有与现行结构设计规范冲突之处,应以本细则为设计依据。
12、本草案规范中所有条例均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再以粗体或其他方式表示。
13、本草案自2008年10月起执行有效,其过度期和在建工程项目处理的有关条例见各地教育部门即将颁布的(教育类在建项目处理意见草案)。
14、本草案纯属本人虚构、敬请读者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