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2016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需要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方案:
1.《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第5.2.1条第2款:当既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2.《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第7.2.1条第6款:多层内框架房屋进行抗震加固时,应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方案。
此外,底层框架砌体房屋、单层空旷砖墙承重房屋等结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应通过改变结构体系进行加固。《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对此均有相关规定。
改变结构体系的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1.《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第5.2.1条第2款:在两个方向均匀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总厚度不小于120mm的钢筋混凝土双面夹板墙,新增的混凝土墙或双面夹板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6.7.2条:砌体结构外加混凝土面层加固应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均应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