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介入!紧急喊停环保治污乱检查、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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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14:15:27
来自于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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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主任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督查!此消息一出,广大环保同行纷纷拍手叫好,“希望尽快落实”! 根据不完全统计,在176个生态环境部门的败诉案件中,26%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22%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败诉;13%因处罚不当而败诉;6%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败诉;2%因滥用职权而败诉。 某污水处理公司错罚多罚”4000多万

国家发改委主任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督查!此消息一出,广大环保同行纷纷拍手叫好,“希望尽快落实”!

根据不完全统计,在176个生态环境部门的败诉案件中,26%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22%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败诉;13%因处罚不当而败诉;6%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败诉;2%因滥用职权而败诉。

某污水处理公司错罚多罚”4000多万

去年,最高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引发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某污水处理公司因被地方环境局处以4880万元的重罚,但经过检察机关的依法审查后,发现罚款与违法行为不相称,最终将罚款降至320万元。

最初,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测发现该污水处理公司排放的废水水质超标,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随后按日计罚,累计罚款达到4880万元。

然而,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后发现:

该污水处理公司在发现进水水质恶化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该公司多次向县级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环保部门报告,要求排查入管网企业的排污情况;

该公司曾两次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紧急停产,但未获批准。

基于以上情况,检察机关作出判断:

一方面,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依法应当接受处罚并按日计罚;但另一方面,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标准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虽然80万元的罚款符合处罚幅度,但考虑到该公司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并多次主动向环保部门报告,已尽到了应急处理和报告的义务,因此罚款存在过罚不相称的情况。

随后,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案件受理,并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要求其重新审查并依法处理。

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再次调查,决定对该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并按日计罚310万元,合计罚款320万元。污水处理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罚款。

基层环境行政处罚存在问题

1. 逐利执法,忽视积极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防止更严重的后果。然而,部分省市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指出,对于积极整改和主动道歉的企业,应考虑从轻处罚,以增强处罚的教育和守法功能。然而,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存在重罚款轻改正的现象,许多行政部门只关注罚款的缴纳,而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特殊情况的处理及企业的积极应对往往缺乏及时的跟进和调查。

2. 案件查处未分离,存在“一手包办”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罚款与收缴应分开。然而,部分地区的基层环保部门仍未落实这一制度,环境监察人员往往一手包办,从查到处的全过程仅由一名执法人员负责,甚至直接收取罚没款现金。

3. 会商制度形式化,走过场

建立行政处罚会商制度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基层环境行政处罚的会商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效果不佳。有些地方仅在形式上建立了会商制度和小组,但在实际处罚过程中并未有效运用,甚至会商过程也只是走过场。此外,基层通常只在立案前进行会商,而在下达处罚决定时却未进行会商,直接作出最终决定。

4. 处罚程序不规范

一方面,处罚程序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在下达处罚文书时,未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或陈述,且在处罚告知书下达后,往往未留足够的陈述和申辩时间,甚至在行政复议期限或诉讼时效内就将案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立案调查程序也存在颠倒现象。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是先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随后对已立案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和证据资料,最后由法规科室审查合法性后下达处罚决定。然而,基层往往是执法人员先形成调查笔录,再收集证据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交由法规科室,最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并下达处罚决定。

最高检介入、发改委喊话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公益诉讼案件处理工作,最高检已将“污水处理公司被过度罚款”这一案件纳入行政检察与民事合作的典型案例系列。

最高检表示,将积极发挥行政检察的“双重职责”:

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防止企业因不合理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督促污水处理企业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

同时,在处理超标排放污水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需深入了解行政相对人不愿或无法履行处罚决定的真实原因。

在10月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介绍了“一揽子措施政策”,包括:

及时对地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督查;

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避免违规异地执法和追求利益的执法行为;

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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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10月14日 07:07:57
3楼

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环保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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