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基本参数 2.1.13: 作用面积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作用面积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13: 作用面积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作用面积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喷水强度一分钟的时间,一个平方米的面积接收的水量[L/(min·m 2 )]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 湿式系统 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 高大空间 场所采用 湿式系统 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 采用 湿式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 (按仓库设计)
超级市场大多是带有仓储式的大空间的购物场所,既有商场的使用功能,又有仓库的储存特点,既是营业区又是仓储区。
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 采用 湿式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 仓库危险级I级~III级 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 的规定;
当 仓库危险级I级、仓库危险级II级场所 中 混杂储存 仓库危险级III级物品 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不应低于表5.0.4-5 的规定。
当防护区实际面积小于作用面积(160/260)时,可按防护实际面积确定。
关于货架:
① 单排货架的宽度应不超过1.8m,且间隔不应小于1.1m;
② 双排货架为单个货架或两个背靠背放置的单排货架,货架总宽为1.8m~3.6m,且间隔不小于1.1m;
③ 多排货架为货架宽度超过3.6m,或间距小于1.1m且总宽度大于3.6m的单、双排货架混合放置;
④ 可移动式货架应视为多排货架。
4.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 宜 采用设置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 应为湿式系统 ,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 第5.0.5条 的规定。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 ,储物类别为 仓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 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 ,储物类别为袋装 不发泡塑料、袋装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 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 宜 采用设置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最大净空高度 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 ,储物类别为 仓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 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 ,储物类别为 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 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5.0.5: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 钢制货架 ,并应采用 通透层板 ,且层板中 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 ,其系统设置应 按堆垛储物 仓库确定。
5.0.8: 货架仓库的 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 的规定时, 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仓库危险级I级、II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 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III级 场所应在自地面起 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且 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
当采用 流量系数等于80 的 标准覆盖面积 洒水喷头时, 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 ;当采用 流量系数等于115 的 标准覆盖面积 洒水喷头时, 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l0MPa ;
洒水喷头 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 。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设置2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 应交错布置 。
补充7.1.9: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宜与顶板下洒水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75~150mm,与其下部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超过2层 时,计算流量 应按最顶层2 层,且 每层开放洒水喷头数按本表规定值的1/2确定 。
9.1.6: 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1)顶板喷头:
设计流量:作用面积X喷水强度
(2)货架内喷头:
5.0.13: 装设 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 的场所,系统的 喷水强度 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 1.3倍 确定,且喷头 布置 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5.0.10: 雨淋系统 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淋系统的 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 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 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 不宜大于 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
5.0.10: 干式系统 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干式系统的 喷水强度 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系统作用面积 应按对应值的 1.3倍 确定;
5.0.11: 预作用系统 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的 喷水强度 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当系统采用 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 ,系统的 作用面积 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当系统采用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 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 1.3倍 确定。
7.1.2: 设置 单排洒水喷头 的 闭式系统 ,其洒水喷头间距应按地面 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
5.0.12: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14: 水幕系统 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4的规定:
7.1.16: 防火分隔水幕 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 宽度不小于6m 。采用 水幕喷头 时,喷头 不应少于3排 ;采用 开式 洒水喷头时,喷头 不应少于2排 。 防护冷却水幕 的喷头 宜布置成单排 。
5.0.15: 当采用 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时, 系统应独立设置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喷头设置高度 不应超过8m ;当设置 高度为4m~8m 时,应采用 快速响应 洒水喷头
喷头设置高度 不超过4m 时,喷水强度 不应小于0.5L/(s·m) ;当超过4m时, 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 【喷水强度0.5~0.9L/(s·m)】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 ,喷头间距应为1.8m~2.4m ;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 不应大于0.3m ,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持续喷水时间 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
9.1.4: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 防护冷却系统 ,系统的 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 计算长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设置场所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计算长度 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
当设置场所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 计算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 边墙型洒水喷头
7.1.17: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 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 ,喷头 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 不小于1h确定 。
《消防通规》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持续喷水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于 灭火 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 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
用于 防护冷却 时, 应 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
用于 防火分隔 时,应 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