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宝安区某运维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1.深圳市宝安区某运维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0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金属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3月23日,某金属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工作,深圳市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运维单位协助进行比对检测,该公司运维工程师叶某在上述比对工作期间对氨氮分析仪进行了标定,
此行为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10.2.4“比对监测期间,不允许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任何调试”的规范。
该运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10之裁量标准,宝安管理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该公司
罚款5万元。
宝安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实现问题及时闭环处置,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运维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督促运维单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规范开展各项运维工作,切实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平稳运行。
2.汕头市某造纸公司自动监测弄虚作假案
通过对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推送线索的研判,2023年10月9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濠江分局对广东万安纸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分析仪与传输模块线路之间加装了两个电位器(
可变电阻
),通过旋转两个电位器旋钮可以调节模拟信号电流传输量,两个电位器分别对应调节数采仪采集到的氮氧化物浓度值和氧含量数值电流传输量,从而实现人为改变数采仪采集到的氮氧化物浓度值和氧含量数值的功能,并将修改后数据经数采仪上传至汕头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和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
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 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件启示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利用自动监测平台大数据分析,采取线上推送问题,强化远程监管手段应用。 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和司法机关高效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
图为锁定同一时间分析仪与数采仪污染物数值不一致
3.汕头市某洗染公司自动监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汕头市某洗染公司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总体排污情况与其他同行业的洗染企业不符。 针对此情形,2023年10月24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对该洗染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2023年10月11日前, 每天4个采样分析时段落在采样沉降井没有废水外排时段,所采水样分析数据不能反映企业实际排污情况 。 同时,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规律性地在分析仪器采样做样时段前在排污口旁进行清洗操作, 存在“故意干扰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及“干扰采样口周围环境”的行为,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利用自动监测平台大数据分析,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部署指挥属地分局迅速行动,通过线下调取视频监控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证等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视频发现,某洗水公司改变废水排放口流量计的高度。
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监控房内
COD分析仪
的进样管已断开,来水端被注射器封堵,连接COD分析仪的进样端插入一个250ml的塑料瓶,COD分析仪在对瓶内水体进行采样。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流量计进行校准,结果超出标准器测量液位132.7mm。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共计120次改变废水排放口流量计高度,从而改变废水流量,进一步改变废水污染物的日均值和总量,且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样头脱离废水长达22.37小时,导致22小时没有采集到废水实际样品,
替换水样问题均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4四条第8项“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打造智能信息系统,采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利用大数据和自动监测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精准发现环境违法线索,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以及日常巡查发现中山市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道与采水装置断开的异常情况,存在弄虚作假嫌疑。
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司 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的采样管路断开,无法连接采样系统。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后面各自放置一个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
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中,直接抽样进行分析。
水质自动采样仪的两个留样桶为空,经现场开启进行测试,采样泵正常运行,但是水样无法抽取到留样桶。
现场对该公司规范化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以及对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在线分析仪后面分别放置的水样进行采样。
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0.6倍、COD超标1.2倍、氨氮超标1.46倍、总氮超标1.53倍、总磷超标44.8倍;
而在线分析仪后面分别放置水样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全部达标,而且与当日自动监测数据基本一致。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线上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线下兵分三路快速控制现场,采样检测、在线监控站房检查、废水设施及排放管道核查同步进行,最终锁定证据,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
6.湛江市遂溪县某制糖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2024年1月1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率遂溪分局执法人员到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锅炉废气处理后高空排放,配套安装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处于停运状态。
经查,该公司配套安装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3年12月18日,该公司发现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后立即停运该设备进行检修并向遂溪分局报告。
截止检查当天,该公司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仍未恢复正常运行,该公司虽已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但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停运期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六、环境管理要求
: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采用人工监测,手工监测频次:1次/6小时”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
“排污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2裁量标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1日
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
该案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非现场手段,及时锁定违法线索,“线上+线下”双管齐下,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走深走实。
通过处罚增强监管威慑力,教育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进一步强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
7.湛江市吴川市某养猪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2023年4月1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吴川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pH电极探头未固定安装,放置在废水排放口前端的凹槽处,现场查询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自动监测的pH值自2023年3月22日13时开始至检查当时,长期稳定在6.4不变,且该公司不能提供pH实际水样比对记录,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校准维护记录。
经查,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要求,规范安装pH电极探头,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4项的规定 ,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1裁量标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7日 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测系统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精准锁定案源,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同时提高对违法问题的发现率。
以非现场监管衔接现场执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确保“利剑高悬”,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科学精准高效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左图为pH电极探头未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安装,右图为自动监控数据采集仪显示pH数据长期稳定在6.40
8.深圳市宝安区某运维公司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弄虚作假案
2023年8月17-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众创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通过调阅该公司运营维护的某公司氨氮分析仪运行日志发现,发现其在2023年3月21日开展有效性比对监测期间,
出现了四次修改量程参数的行为, 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4条篡改监测数据中的第8项
“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和第十三项“擅自修改数据”的情形,构成弄虚作假。
该运维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8条第4款
“……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10裁量标准和总则第九条,宝安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该公司按罚款标准50%降低处罚,最终
罚款6万元。
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实施,有效发挥了惩教结合的作用,有利于督促违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社会公示不仅仅是对违法企业的曝光,更多的是号召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