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场“偷水”,查处!
跑龙套的橙子
2024年06月12日 13:59:48
来自于水利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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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熟知的盗窃行为中 有偷税、偷钱、偷手机等 但你听说过 “偷水”吗? 其案件详情如何? 速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在众多熟知的盗窃行为中

有偷税、偷钱、偷手机等

但你听说过 “偷水”吗?



其案件详情如何?

速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近期,清远市某县水利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陆地洗砂场非法取水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 16处 洗砂场进行全面集中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2处 洗砂场存在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装取水设施,抽取池塘、河道地表水用于洗砂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某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其发出《责令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要求洗砂场在期限内补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同时,对这2处洗砂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利于实现水资源良性循环状态下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强化管理。


本案中,这2处洗砂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不仅破坏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秩序,还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县水利局依法查处这2处洗砂场,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也是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有力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明确指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本案中的2处洗砂场,在收到责令补办相关通知后,积极配合县水利局补齐取水手续,并及时取得取水许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该2处洗砂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教育。


 



   

更多知识点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取水许可证呢?

0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02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03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04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05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除此以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水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申请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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