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30)(二) | 林地利用范围与发展模式 一、林地利用范围 1.优先利用的林地 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2.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30)(二) | 林地利用范围与发展模式
一、林地利用范围
1.优先利用的林地
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2.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2)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
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3.禁止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养活动禁止在以下林地内开展: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2)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3)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4)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二、发展模式
1.林下种植
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在林内开展的种植活动,包括人工种植和野生植物资源抚育。主要包括林药模式、林菌模式、林茶模式、林果模式、林菜模式、林苗模式、林草模式、林花模式等。
2.林下养殖
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和循环经济原理,在林内开展的生态养殖活动,包括人工养殖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主要包括林禽模式、林畜模式、林蜂模式、林渔模式、林特模式等。
3.林下采集加工
充分利用大自然为人类提供的丰富资源,对森林中可利用的非木质资源进行的采集与加工活动。主要包括山野菜、野果、野生菌类等的采集和初加工活动。
4.森林景观利用
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景观功能和森林内多种资源,开展有益人类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森林康养、森林人家、林家乐、农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