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顺延引起的费用补偿争议案例 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施工阶段。 一、争议事项 资料显示,工程招标时合同工期为666天,实际工期基础工程757天,结构及装饰工程692天。双方就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发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三项费用增加是否予以补偿产生争议。
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施工阶段。
资料显示,工程招标时合同工期为666天,实际工期基础工程757天,结构及装饰工程692天。双方就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发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三项费用增加是否予以补偿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拟定的工期无异议并编制了在拟定工期内完工的施工组织方案,实际工期虽然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但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确认合同工期为合理及可实施的,而实现合同工期所需之任何赶工措施、费用和利润均视作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因此不应再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方认为,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中人防面积比例及结构造型超常规,且空间小、深度高,结构复杂,结构楼梯多,裙楼存在特殊结构节点、双层飘板穿插造型等情况,造成实际施工工期增加,既然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进行了核准确认,并符合合同第7.5.1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的约定,因此应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因招标文件表述项目需求或设计要求与实际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达成一致的,因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的约定,厘清工期顺延的原因,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和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增加费用应予补偿计算。
内容源于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