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类型的基本概念 1713年,德国林学家卡洛维茨对森林采伐的长期思考,得出了如下结论性:(1)森林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像采掘业一样对待森林;(2)对森林的持续的、不间断的采伐利用是可行的,是能够实现的;(3)通过调节森林采伐(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在空间和时间上做好搭配,可使木材收获不断持续,世世代代从森林中得到的好处;(4)采伐量不大于生长量。为了在大面积森林怎么样才能实现上述诉求,那就要对森林以及采伐行为在空间与时间上进行组织,将采伐时间相同或基本相同、采伐方式相同或基本相同、采伐技术与培育目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生产的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满足这四种条件的森林归为一类。就是森林经营类型。按类采伐,按类管理,按类组织,按类总结提高。以此为背景,在同一个经营类型上,期望有持久均衡的木材采伐量,而且能够保持健康、稳定生长量和更新的森林。每年有均等的生长量、固定的数量的木材收获,才是最可能的实现路径,组织经营类型是严格、永久、平衡利用状态的森林的一种方式。但是从历史角度来看,经营类型是在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对森林的经营管理相对粗放的模式下组织森林经营的方式,现阶段由于交通的越来越便利、人员与技术力量越来越强的新时代,经营类型的组织与科学经营非常有必要创新细化,与新时代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对森林经营的目标任务相适应。森林经营类型制定是森林经营方案中核心所在。在我国的传统意义上,关于森林经营类型的规定是没有变化的,都是指“将经营目标、经营周期、经营管理水平、立地质量和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小班,划归同一类型,采取相对一致的培育过程的小班集合体”。森林经营类型的制定最基本的遵循,都是为了对大面积或特大面积的森林进行高效、科学经营管理需要来组织与制定的。
森林经营类型的基本概念
1713年,德国林学家卡洛维茨对森林采伐的长期思考,得出了如下结论性:(1)森林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像采掘业一样对待森林;(2)对森林的持续的、不间断的采伐利用是可行的,是能够实现的;(3)通过调节森林采伐(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在空间和时间上做好搭配,可使木材收获不断持续,世世代代从森林中得到的好处;(4)采伐量不大于生长量。为了在大面积森林怎么样才能实现上述诉求,那就要对森林以及采伐行为在空间与时间上进行组织,将采伐时间相同或基本相同、采伐方式相同或基本相同、采伐技术与培育目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生产的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满足这四种条件的森林归为一类。就是森林经营类型。按类采伐,按类管理,按类组织,按类总结提高。以此为背景,在同一个经营类型上,期望有持久均衡的木材采伐量,而且能够保持健康、稳定生长量和更新的森林。每年有均等的生长量、固定的数量的木材收获,才是最可能的实现路径,组织经营类型是严格、永久、平衡利用状态的森林的一种方式。但是从历史角度来看,经营类型是在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对森林的经营管理相对粗放的模式下组织森林经营的方式,现阶段由于交通的越来越便利、人员与技术力量越来越强的新时代,经营类型的组织与科学经营非常有必要创新细化,与新时代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对森林经营的目标任务相适应。森林经营类型制定是森林经营方案中核心所在。在我国的传统意义上,关于森林经营类型的规定是没有变化的,都是指“将经营目标、经营周期、经营管理水平、立地质量和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小班,划归同一类型,采取相对一致的培育过程的小班集合体”。森林经营类型的制定最基本的遵循,都是为了对大面积或特大面积的森林进行高效、科学经营管理需要来组织与制定的。
森林经营类型也是《森林经营学》中的重要内容,该课程是林学专业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课程,既有相对成熟的森林经营理论,也有完整的应用技术。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具备基本的林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森林经营实践经验,才能很好地应用森林经营的技能。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也倡导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森林经营方案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林业生产长期实行粗放的经营,导致人们对森林经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森林经理的科学性在大部分林区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践检验。经营单位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编制了经营方案也不按方案执行的现象十分普遍,没有发挥森林经营方案的真正作用。森林经营类型这个经典概念也经常有误读甚至误解,森林经营方案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也得不到认同。没有真正体现森林经营方案的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件遗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