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应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频次。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监测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确定监测频次的一般原则为: a)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气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不少于3次;废水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次;厂界噪声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且每个周期不少于昼夜各1次(夜间噪声仅在生产时或主要噪声设备运行时监测);固体废物监测一般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不少于3个样品,在满足相关标准对样品保存要求的前提下,可分析每个周期的混合样。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应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频次。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监测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确定监测频次的一般原则为:
a)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气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不少于3次;废水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次;厂界噪声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且每个周期不少于昼夜各1次(夜间噪声仅在生产时或主要噪声设备运行时监测);固体废物监测一般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不少于3个样品,在满足相关标准对样品保存要求的前提下,可分析每个周期的混合样。
b)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次;废水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次;厂界噪声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夜间噪声仅在生产时或主要噪声设备运行时监测);固体废物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
c)有流动水时,雨水监测频次不少于1天,每天不少于1次;雨水排放口无流动水时,可不予监测。
d)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e)地表水、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等环境质量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1次,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土壤监测不少于1天、每天不少于1次。
f)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频次不少于3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采样时间应覆盖理论最高浓度的排放时段。
g)当验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废气污染物以测定均值进行评价的,每个周期或每天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废气中的二噁英、重金属类污染物等。
注:废气监测频次中的“次”是指获取标准有效评价值的次数,即每次废气采样和监测应可获取1个污染物浓度值用于对照执行标准进行评价,每次采样和监测时间、样品数量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文章内容摘录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影响类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