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机电专业相关条文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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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8日 1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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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最新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在2023.7.19发布,2023.10.19实施。之前的版本是2019年11月26日的试行版。 本文整理了最新版中可能需要关注的内容。   #2 条文节选 引言 为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 前言

最新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在2023.7.19发布,2023.10.19实施。之前的版本是2019年11月26日的试行版。

本文整理了最新版中可能需要关注的内容。

 

#2 条文节选

引言

为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本文件在研究、分析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大型商业综合体使用、经营和管理单位可采用本文件,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防止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在 50000m2 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面积小于50000m2的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3.1 大型商业综合体 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

总建筑面积(不包括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2。以商业为主要功能并集购物、旅馆、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4.4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 实际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功能一致 。对于使用功能或用途的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将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确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机电关注

6.5 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 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10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穿越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 电缆桥架内也应进行防火封堵 ,管井检查门应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并不准许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本条要求不同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6.3.3: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7.2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管理:

d)建筑内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宜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7.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设施日常管理:

f) 主要出入口、人员易聚集的部位宜安装客流监控设备,除营业厅和展览厅外,各使用场所应设置允许容纳使用人数的标识;

7.4 大型商业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c) 设置推门式外开门;

9.2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

a)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

b) 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c)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 应采用管道供气; 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 m2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准许使用燃气;

d) 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

e) 使用明火的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对比试行版: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f) 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应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联动 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建筑内 燃气阀组接口部位宜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对比试行版: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g)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 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

h)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注:相比较试行版增加内容)

i)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j) 厨房及公共区域的油烟管道应根据油烟积聚情况合理确定油烟管道清洗频次, 但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

k)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总阀门;

l) 厨房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店员及厨房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注:相比较试行版增加内容)

9.3 营业厅、超市的管理:

a) 摊位、货柜等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不应遮挡或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正常使用;

b)营业厅、超市内部设置的 储藏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结合营业区域消防设施的设置加装必要的火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 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c) 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d)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不应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大功率烹饪器具不应超过线路负荷。

9.6 密室逃脱类、剧本杀类娱乐场所,电影院观众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功能,并应在火灾发生初期将音响、画面切换至火灾警报和疏散指示状态。

9.9 冰雪活动场所不应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不应采用液氨作制冷剂

9.12 冷藏室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穿越或敷设在保温层表面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9.13 变配电室内不应堆放可燃杂物,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9.15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单间 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3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9.16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并能够 联动控制 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9.17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通信机房的防火分隔及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12.4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c) 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g)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 m;

i) 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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