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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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受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新申请、增项、延续)和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苏备案事项申请,恢复受理时间另行通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标准要求和相关流程办理,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我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企业 可自行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除新申请、增扩项、延续之外的变更事项正常办理。
三、我厅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2024年7月31日前继续有效, 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 ,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 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