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 处,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主动担起环境治理责任,降低生产对周边环境影响,不仅要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还应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其中废气收集系统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环节的关键一环。如何保证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运作,避免废气溢排造成无组织排放超标风险?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企业负责人留意以下八个收集关键点:
(一) 存储环节
(二)输送环节
关键点三:油墨、稀释剂、油漆等VOCs物流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三)调配环节
关键点四:油墨、胶黏剂、油漆等调配过程应 设置专用调墨(胶)间,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收集位置控制风速≥0.3 米/秒),调配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四)生产环节
关键点五:印刷、复合生产线、喷漆生产工序等必须设置 独立、密闭、负压隔间 ,配置抽风设施有效收集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
关键点六:印刷或复合工序的墨槽、溶剂槽 需安装盖板 ,并 设置单独废气收集口 ;在向墨槽、溶剂槽添加油墨或稀释剂时宜采用软管等接驳工具。
(五)废气治理及危废环节
关键点七: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避免废气通过应急排口或治理设施管道连接缝隙“跑冒滴漏”式扩散;
关键点八:含VOCs危险废物应 加盖、封口、分类 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或包装袋内,及时转运、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