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到底怎么处理才合规?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
一、法律要求:
1、 产生和处理污泥的企业和个人是责任主体,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进行污泥处理处置,没有明确具体资质要求,但是应该按照国家建设项目流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环评-可研报告- 初设-施工图-施工验收-投运。这些是合规手续,很重要。
3、 需要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政策要求:
1、 污泥经过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可以进行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建材利用(协同焚烧、单独焚烧、水泥窑焚烧、制砖等)、农用、填埋处置。
(污泥焚烧是处理方式,不是最终的处置方式,焚烧后的渣怎么处置,才是最终处置方式)
2、 进行上述利用需要满足相应的以下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GB 24600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CJ/T28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3、 出厂的污泥或产品要做记录,保存5年。
如果还有朋友想知道具体条文要求,请参考下面的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注:这是说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管理,企业负责。“619河北污泥处置事件”中,县级领导、环保局、城管局、水务公司等都是因此受到的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
51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 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 ,并 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
注:法律要求,污泥处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并记录去向。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1日实施
5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
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
17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108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 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 ,或者处理后的 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注:对运输、处理固废的个人有明确要求。再次约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提出了如果进行固废处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以,如果想合法处理处置污泥,需要有环评,准确的说,应该按照政府建设项目流程进行建设:项目建议书-环评-可研报告- 初设-施工图-施工验收-投运。“619河北污泥处置事件中有机肥厂和养蚯蚓的厂一是没有环评,二是没有合法处理处置”。建议,污水厂主管单位、污泥处理单位仔细阅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详细内容。
四、问题又来了,污泥处理处置应该满足哪些国家标准?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1日实施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2011施行
在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联合下发的文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 ) 中,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我将重要的内容进行精简提炼:
1.5 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1.6 地方人民政府 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 。【2009年推出国标标准:GB/T23486-2009】;
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2009年推出国标标准:GB 24600】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2018年,GB 4282 更新,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污泥农用标准】。参与标准解读,参考文章:
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CJ/T289;
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关于运行和监管: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