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交〔 2019 〕 116 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 一. 人工单价 人工单价为 127.66 元 / 工日。 二、 规费
浙 交〔 2019 〕 116 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
一. 人工单价
二、 规费
养老保险费按14%、失业保险费按0.5%、医疗保险费按8.0%(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8.5%、工伤保险按1.3%。合计32.30%
三、 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具体适用的地区范围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 7 市,具体适用的工程范围为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而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费用按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数和费率基数。
四、 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可结合工程实际及验收需要,对我省增设的施工过程中间检测、工程外观总体检查以及增加的相关检测内容和频率所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原则按相关标准额外计列费用。
浙交 [2020]104 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 费率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等造价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鼓励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烧给你吃费用计提标准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的 2%
浙交 [2022]116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
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第三者责任险,但不覆盖建筑一切险,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大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费率不宜超过 0.25% 。
二、 安全生产费用计取
施工单位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辅助费用,安全巡查专用车燃油费、维保费、装配式作业通道平台和登高车购置费,施工人员复工复产、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三级教育除外)误工补贴费用均可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列。培训补贴可按 10 元 / 学时计列,辅助费用可按设施设备采购价 15% 计列,安全巡查专用车可按合同段每 10 亿元计取 1 辆,不足 10 亿元按 1 辆计列。
施工现场为保障交通安全而聘请协管人员,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等相关费用不再从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