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2023厦门国际花卉新品种展“花卉种业振兴国际化高峰论坛”上,全程参与了2021年《种子法》修改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理事会主席崔野韩,以问答方式向与会者详细解读了新《种子法》修订的核心内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近日,在2023厦门国际花卉新品种展“花卉种业振兴国际化高峰论坛”上,全程参与了2021年《种子法》修改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理事会主席崔野韩,以问答方式向与会者详细解读了新《种子法》修订的核心内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崔野韩
2021年,新《种子法》首次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并作出授权性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种子法》去年3月1日已正式实施,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前还未开始实施。”崔野韩说。
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简称EDV)由原始品种(Initial Variety,简称IV)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EDV派生出来的品种。通俗地讲就是指对一个育成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后选育的衍生品种。IV是相对于EDV而言的,指的是被修饰改良之前的初始品种。
崔野韩说:“很多人纠结在‘原始’这两个字上,觉得原始品种是自盘古开天辟地最早的那个品种,其实不是的,它是指对某个品种(其本身不能是派生品种)进行改造,那个被改造的品种就是原始品种。”
崔野韩用图示作了进一步说明,任何一个品种都有父母本,比如亲本B品种申请了保护并得到授权,他人对B品种进行了简单修饰,变成B1品种。简单修饰对于转基因来说就是一个基因位点的差异,由C变成G。这样就形成两个品种,B品种可能不抗病,B1品种可能抗病,但它们的基因遗传相似度99%都是一样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B1品种又被进行了简单改造,变成B2品种,那么 B1品种、B2品种都是原始品种B的EDV。如要对B1品种和B2品种进行商业化运用都必须要征得原始品种权利人的同意。如果再产生B3、B4品种也是同样的情况。
B1品种因具备了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所以它可以被授权。依据UPOV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图示中的B品种和B1品种是两个不同的品种,因此B品种权人无法对自己被改造的品种主张权利。
1991年,UPOV 针对利用生物技术简单改造他人授权品种的情况,创立了EDV制度。EDV可以申请并获得授权,但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经过IV权利人的同意。EDV申请程序与此前的申请程序一样,符合授权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EDV制度在IV和EDV权利人之间建立了一个利益分享机制。
崔野韩解答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看它们是否存在遗传依赖关系,也就是派生关系(EDV由IV选育而来);二是看是否存在明显区别(EDV与IV有明显区别);三是看EDV和IV基本性状是否相同(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EDV和IV基本性状相同)。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时不做EDV鉴定,只要申请品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符合命名规定且在保护目录中,审定机关就可以授权。
我国种业原始创新水平不高,模仿修饰育种普遍,品种同质化问题突出。建立EDV制度将起到鼓励原始创新,促进品种更新换代;促进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供有效保护手段,以及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的重要作用。崔野韩说,EDV制度也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最核心的内容。
EDV制度规定利益分配由双方协商或事前约定。“对于这个问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做过一个问卷调查,发现育种家希望的分配比例在20%至30%,甚至更高;而生产销售企业或改他人品种的人,希望分配比例在10%至20%,越少越好。”崔野韩表示,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发布业内普遍认可的利益分配原则和合同范本,供利益相关方参考。
如果IV没有获得品种权,就不能依法获取利益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原始品种没有在中国申请保护,大家就可以用可以改。但只要育种者申请了品种保护,再改就有可能变成他人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崔野韩说。
通过系统选育、回交选育、诱变育种(化学诱变、物理诱变)、转基因、基因编辑等育种方法,都可能产生EDV。“自然突变在花卉中更常见,根据UPOV公约规定,经自然突变形成的品种就是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崔野韩说。
如果亲本为授权品种,在生产、繁殖该杂交种过程中,由于反复使用到亲本,需要得到该亲本权利人的许可。如果亲本为授权的EDV,在生产、繁殖该杂交种过程中,除需要得到该亲本权利人的许可,还需得到该亲本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
只有与原始品种权人产生纠纷时,才需要进行鉴定,鉴定主要采取分子检测、田间观测等方式。分子鉴定是从分子水平鉴定品种的遗传相似程度,达到或超过阈值的,通常判定为EDV。
比如现在规定水稻的遗传相似度阈值为90%,那么鉴定品种的遗传相似度大于90%,可以判定为EDV。花卉大多用田间观测鉴定方法就很容易看出来,主要通过品种表型性状(颜色、形状等)进行比对,来确定是否存在派生关系。
当分子鉴定和田间鉴定都无法准确确定时,需要结合育种记录、育种过程等进行综合判定。“我们也发现过两个人背对背培育出一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品种,尽管遗传相似度非常高,但只要育种过程记录证明都是自己独立做的,且亲本和别人的不一样,则可判定不是EDV。”崔野韩说,EDV鉴定有时是比较复杂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新《种子法》第28条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行为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相关行为包括: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销售、许诺销售(比如做广告、在展会上进行广告展陈等);进口、出口;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
《种子法》第28条还规定,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也应当得到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原始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假如原始品种权人在卖果树种苗的环节已得到回报,那么对它们产出的果实,就不能再主张权利了。”崔野韩解释,如果因种种原因,IV权利人在种苗环节没有合理机会实施权利,那么他一旦在市场上发现有卖果实的,比如三红蜜柚,就可以对收获材料主张权利。这次《种子法》拓宽了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主要指的是这个方面。
发生EDV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可以采取四种方式解决。一是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行政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三是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新《种子法》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农民在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构成侵权,但是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属于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农民范围。
崔野韩还向与会者介绍了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的下一步工作,主要将配合开展种子法宣贯与执法检查;加快修订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务实推进EDV制度实施;开拓创新提高审查测试质量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