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更高品质的供水水质目标,国家层面和各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水质标准,《净水技术》针对重点政策与标准做了相关整理,内容如下。
国家层面政策要求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 中明确2035年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产品品质;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2022年10月16日,在 二十大报告 中, 习近平总书记 着重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 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更优质的饮用水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符合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
2022年0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要求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 等,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确保建设质量。
2022年3月 新版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发布 ;2022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印发 《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明确到2025年, 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
2022年江苏省下发 《 关于加强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要求围绕“平时供优质水,应急时供合格水”的目标要求,到 2025 年,全省进一步建立完善全流程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健全的城镇供水应急体系 。
2021年3月22日实行的 《 苏州市供水条例 》 要求推动实施优质供水和相邻区域联网供水, 鼓励推行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 。
2021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提出要建设高质量供水体系,提高饮用水供水质量。
2021年5月7日,苏州市水务局印发 《 苏州市高品质供水三年行动计划 》 (苏市水务〔2021〕158号), 提出到2035年最终实现苏州市全域高品质供水 。“标准引领、水源安全、水厂提升、管网更新、末梢保障、强化管理、智慧运行、系统韧性”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精细化运行、全链条协同管理、全生命周期保障的供水体系。
2018年《深圳市建设自来水直饮城市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分区域目标:盐田区2018年实现目标;大鹏新区和福田区2020年实现目标;原特区内和原特区外中心城区2022年实现目标;其它区域2025年实现目标。
水质标准
全国第一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地方标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 31/T 1091—2018) 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发布,2018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重在工艺管控,指标共111项(常规指标49项,非常规指标62项)。在现有的国家标准基础上,向国际一流标准看齐。
我国第一部省级层面上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厂内部质量控制进行统一要求的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 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 (DB32/T 3701—2019)于2020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选择了能够代表出厂水水质、与自来水厂工艺运行密切相关、自来水厂实际检测频次较高的水质指标作为关键水质指标进行控制,共筛选了 4 个大类的 24 项关键水质指标。
2020 年 4 月 21 日,深圳市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4403/T 60—2020) 正式发布,并于 5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同样对标 WHO、欧盟、美国、日本等先进饮用水水质标准,结合深圳市水质特点,提出了适应深圳的供水水质指标和限值,重点对水质的感官愉悦性、健康安全性等指标提高要求,确保饮水品质和安全。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 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 》 (2018版),秉持着“自愿参与、高标准、严要求、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原则,严格把控准入门槛。涵盖了7大部分内容:水质、净水工艺、电气机械设备、自动化和信息化、科学管理、安全生产和水厂环境。
2021年9月22日,苏州市印发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限值》和《苏州市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指标限值》 苏市水务〔2021〕376号。两项标准均有102项强制指标,包括48项常规指标、54项扩展指标、58项附录指标,对标美国、欧盟、日本、上海、深圳等地饮用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