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中院以公告形式发布了“3.21”响水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显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五个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这五个赔偿义务人应当合并承担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履行修复义务、缴纳或补充缴纳赔偿金),合计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具体承担如下责任: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因编制《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26万元。
日前,南京中院以公告形式发布了“3.21”响水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显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五个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这五个赔偿义务人应当合并承担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履行修复义务、缴纳或补充缴纳赔偿金),合计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具体承担如下责任: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因编制《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26万元。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84万元。
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 ,因出具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32万元。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05万元。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因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3万元。
事件回顾: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 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生态环境部南京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备案稿)》认定,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造成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不包括其他合理费用)为40383.0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