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DB4403/T 333—2023,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是我国
《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DB4403/T 333—2023,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是我国 首部 夜间光环境质量地方标准。
光环境质量标准是光污染防治体系构建的基础,目前我国现行的《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等,内容主要为光源干扰光的限制要求。为细化光环境区域分类方法,科学评价光环境质量,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对光环境质量管控的需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立足本市实际组织开展《标准》研究编制工作。
《标准》经过调研、编制、研讨、意见征求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参考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深圳市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光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将光环境区域分为四类,并从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照度、夜空亮度、眩光指数等方面提出区域限值,同时规定了光环境区域测点位置、指标选用和测量方法等内容。
《标准》的光环境区域分类是参考国际照明委员会出版物《室外照明设施干扰光影响限制指南》(CIE 150:2017)有关分类原则,基于现场调研,综合考虑了深圳市光环境质量现状、城市用地性质和城市照明分区,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光环境质量管控的需求,规定了四类光环境区域的分类方法,并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年)和CJJ/T 307—2019的规定,列出了光环境区域与城市用地和城市照明区的对应关系。光环境区域划分合适,符合深圳市情,可有效避免争议。
《标准》在借鉴现有光环境质量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规定了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照度、夜空亮度和眩光指数等四项指标的区域限值,限值取值合理,可用于评价区域光环境质量,能够为地方光污染控制提供了技术支撑。《标准》创新性地使用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和夜空亮度两项指标解决了黑暗区域的光环境质量无法评价的难题,并用眩光指数来确保客观测量与人的主观感受相统一,技术指标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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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涵盖光环境区域分类、区域限值和测量要求,也结合了“大鹏星空公园”和“暗夜保护区”的城市规划要求,适用于各类光环境区域的夜间光环境的质量评价与管理,包括黑暗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高亮度区域(如商业区)等。测量方法简单易操作,能够为监测单位提供监测依据,为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提供参考,为行业主管部门监测光环境质量提供简单可行的判定方法和依据,填补了国内环保行业光环境质量评价的空白。
深圳天文台夜空光环境
《深圳市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是结合深圳市光环境质量现状、城市用地现状等地方实际状况,有效衔接国内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未来管理实际等因素,先行先试制定的一部具有深圳特色、填补国内空白的光环境质量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