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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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6日 16: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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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全产业链范畴的工程设计、产品制造、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中将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分设出来,独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工程设计、产品制造、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授权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组建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承接安全技术防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安全技术防范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申报。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协会秘书处)。

授权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组建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承接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中评委不再受理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工程师评审申报。中评委下设办公室(协会秘书处)。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中评委办公室、高评委办公室要遵循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和企业专家,研究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采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中评委办公室、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中评委办公室在浙江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组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其中,企业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中评委负责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高评委负责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召开中评委会议前,中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召开高评委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25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相应的中评委、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进行)情况、当年度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中评委向省经信厅报告。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中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中评委、高评委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中评委、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备案。评审结果由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1.中评委、高评委要研究提出行业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评价 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对高评委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监制,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对中评委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督促中评委办公室、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以及中评委、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中评委办公室、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数字安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数字安防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产品制造、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工程设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领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系统设计、图纸设计,包括实体防护设计、电子防护设计、集成与联网设计、安全性设计、可靠性设计、可维护性设计、传输设计、监控中心设计等技术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科技成果推广、成果产业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产品制造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将原辅材料如芯片、元器件、部件、整机、系统等按设计要求形成产品的各个环节工作或从事将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进行加工制造及相关产品工艺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系统集成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将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等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的深化设计、施工组织、安装调试、技术集成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技术服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咨询服务、产品检测、工程监理、工程检验、运营服务、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培训、标准化,包括工程立项、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以及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监理等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五)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需转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四)不具备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

(五)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需转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者,现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7),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2);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2);

(二)省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竞赛类奖一等奖(排名前3);

(三)国际或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7)、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5)、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四)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第九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人员有一个以上学历(学位)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申报人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工程设计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设计开发国内外技术信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的项目和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系统设计、图纸设计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将安全技术防范领域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大的规模和较好的效益;

4.有一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参与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5.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等工作;

2.为主承担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技术完成人;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设计成果奖技术完成人;

4.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技术完成人;

5.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专利。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十二条  从事产品制造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产品制造国内外技术信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制造领域开发、试制、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和报警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出入口识别与控制设备、信息传输与存储设备、实体防护设备、防爆安检设备等产品和系统的研制、工艺、质量、生产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为省级(含)以上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成员,具有为主承担完成过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一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试制及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参与本单位某一生产、技术部门的管理工作;

5.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创新、开发、试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1项:

1.为主承担完成过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和报警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出入口识别与控制设备、信息传输与存储设备、实体防护设备、防爆安检设备等产品和系统的研制、工艺、质量、生产等技术工作,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为主承担产品制造技术(包括工艺、生产、质量等)管理工作,建立了相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技术完成人;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设计成果奖技术完成人;

4.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技术完成人;

5.为主承担完成产品制造企业的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1项;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科研(技改)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

6.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7.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8.获得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专利。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十三条  从事系统集成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系统集成国内外技术信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从事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完成过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深化设计、施工组织、安装调试、技术集成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深化设计、项目实施、安装调试、技术集成和项目管理等经历和能力;或有参与设区市(厅)级重点项目系统集成经历和能力,县(市、区)级工程技术人员须为主承担县级重点项目实施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将安全技术防范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系统集成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领域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深化设计、施工组织、安装调试、技术集成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并通过项目验收;

2.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技术完成人;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设计成果奖技术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技术完成人;

4.为主承担完成企业的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1 项;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科研(技改)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

5.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系统集成和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专利。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十四条  从事技术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综合技术服务国内外技术信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从事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服务项目5项或20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综合技术服务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综合技术服务等经历和能力;或有为主承担设区市(厅)级重点项目综合技术服务经历和能力,县(市、区)级工程技术人员须有为主承担县级重点项目综合技术服务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综合技术服务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领域设区市(厅)级重点项目5项或20项以上县(市、区)级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综合技术服务等工作,并通过项目验收;

2.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技术完成人;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优质服务奖技术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技术完成人;

4.为主承担完成企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科研或企业重要科研项目;

5.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为主承担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综合技术服务工作,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专利。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过论文(第一作者),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工程设计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工程设计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的项目和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系统设计、图纸设计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将安全技术防范领域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大的规模和较好的效益;

4.有丰富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负责本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工作;

5.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等工作;

2.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5.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前5)或2项以上授权其他专利(前2),并取得实际效益。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制造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产品制造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制造领域开发、试制、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完成过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和报警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出入口识别与控制设备、信息传输与存储设备、实体防护设备、防爆安检设备等产品和系统的研制、工艺、质量、生产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丰富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试制及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现负责本单位某一生产、技术部门的管理工作;

4.为省级(含)以上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主要成员,具有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过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完成过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创新、开发、试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过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和报警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出入口识别与控制设备、信息传输与存储设备、实体防护设备、防爆安检设备等产品和系统的研制、工艺、质量、生产等技术工作,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负责产品制造技术(包括工艺、生产、质量等)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相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科技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5.完成产品制造企业的省(部)级科研(技改)项目1项(前3名完成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科研(技改)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

6.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7.主持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8.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前5)或2项以上授权其他专利(前2),并取得实际效益。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十七条  从事系统集成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系统集成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开展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完成过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深化设计、施工组织、安装调试、技术集成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为主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深化设计、项目实施、安装调试、技术集成和项目管理等全过程经历和能力;或有主持设区市(厅)级重点项目系统集成经历和能力,县(市、区)级工程技术人员须有主持县级重点项目实施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系统集成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3项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深化设计、施工组织、安装调试、技术集成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并通过项目验收;

2.设区市(厅)级二等科技成果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主要获奖者;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4.完成企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完成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市、区)级科研或企业重要科研项目;

5.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系统集成和推广应用,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前5)或2项以上授权其他专利(前2),并取得实际效益。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综合技术服务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开展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服务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完成过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技术服务项目5项或20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综合技术服务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为主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综合技术服务等经历和能力;或有主持设区市(厅)级重点项目综合技术服务能力,县(市、区)级工程技术人员须有主持县级重点项目综合技术服务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综合技术服务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安全技术防范领域技术服务项目5项或20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项目的综合技术服务等工作,并通过项目验收;

2.设区市(厅)级二等科技成果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优质服务奖主要获奖者;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4.完成企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完成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市级科研或企业重要科研项目;

5.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前5)或2项以上授权其他专利(前2),并取得实际效益。

(四)论文与著作

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编著或译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相关,且为担任现职务任职资格后(按第五条第三、四款申报的为近4年,按第六条第三、四款申报的为近5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各级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任职资格评审专家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转评高级工程师的;

(二)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

(三)符合本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三款或第八条规定,专家举荐、单位推荐高级工程师评审的;

(四)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 年,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

(五)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

本专业包括:安全防范工程、安全工程、信息安全、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工业设计、机械工艺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材料科学与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数字媒体技术、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机械类、仪器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等属于理学、工学学科范围内的专业。相近专业包括:消防工程、地理信息科学等其他属于理学、工学学科范围内的专业。(参考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的专业)

(二)专业名词解释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防范系统。通常包括实体防护、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等子系统;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网络或智能综合管理系统等。

2.高风险等级保护对象是指依法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物的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四)工程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

(五)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省(部)级、市(厅)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参照认定。

(六)“主持”是指第一完成者。

(七)“为主”是指排名前3位完成人。

(八)“参与”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其他全部人员。

(九)“主要获奖者”是指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原则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9,省(部)级项目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项目排名前3,其他项目排名前2,技术完成人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主要编写者”是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类排名前3,地方标准类排名第1,团体标准类排名第1。“主要编著者”是指排名前3的编著者。“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排名前3,其他专利排名第1。

(十)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CN或ISSN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非核心期刊的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发布)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

(十一)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二)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

(十三)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四)“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十五)“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六)“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三条  申报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3.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二)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的申报人员,故意抬高自评分值,致使其自评得分明显高出审议组或评委会审核得分的,取消当年和次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举荐专家应对举荐行为负责,每位专家每年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专家举荐申报人员3年内累计3人次以上未通过评审的,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作为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专家。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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