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4.4.6 标准物质条款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4.4.6 标准物质条款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那么该如何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呢?
第一:了解标准物质的分类
标准物质分为有证标准物质和非有证标准物质两类:
有证标准物质是指被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目前国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编号以GBW或者GBW(E)开头。
国家标准样品 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实施、 监督和管理,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评审、审批和发布。
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都是有证标准物质。
非有证标准物质包括:从外部购入的某些纯物质、质控样品、实验室内部自行配制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等。
第二:确定核查频次
有证标物
对未开封的有证标物,进行一次核查。
已开封且未使用完或可重复使用的有证标物,在证书要求的开瓶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非有证标物
对于供应商或标准方法或权威文献提供了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的非有证标物,按其稳定特性等安排不少于一次的期间核查。
对于首次使用、无法获得可靠有效期的非有证标物,可行时,实验室通过稳定性试验确认其预期有效期。以后再次使用时,在预期有效期内,可按其稳定特性等安排不少于一次的期间核查。
当发现标物(无论是有证还是非有证标物),储存条件失控、质控结果不满意等,应立即进行核查。必要时,以后再次使用同类标物时,应增加核查频次。
第三:明确核查方式
有证标物
对未开封的有证标物: 只需核查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证书上所规定储存条件正确保存。若满足要求,该标物不需要再采用其它方式进行期间核查。
对已开封的有证标物: 要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若该有证标物在有效期内允许多次使用,要确保其使用及储存情况满足证书上规定的要求。必要时,根据其稳定特性、使用频率、储存条件变化、测量结果可信度等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对其进行核查。
1.使用已知的、稳定可靠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比对;
2.机构间比对 ;
3.送有资质的检测/校准机构确认;
4.测试近期参加能力验证且结果满意的样品;
5.检测质控样品;
6.采用质量控制图进行趋势检查等。
非有证标物
非有证标物,同已开封有证标物,也按上述6种方式中的一种对其进行核查。
第四:评定核查结果(见下表)
第五:处理核查结果
标准物质在期间核查中发现不合格,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执行RB/T214-2017中第4.5.9条款“不符合工作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