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推进我市造价行业普法、用法、守法有机融合,提升文明法治行业建设水平,漳州市住建局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一起来看看吧~ // 案情回顾 时间: 2022年8月2日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推进我市造价行业普法、用法、守法有机融合,提升文明法治行业建设水平,漳州市住建局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一起来看看吧~
//
案情回顾
时间: 2022年8月2日
案由: 某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师A某、B某涉嫌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编制、审核、签署、出具《某水利项目结算审核意见书》。
处理: 经依法初步调查取证后,漳州市住建局予以立案查处。
查证: 漳州市住建局执法人员据此对注册造价师A某、B某进行行政执法问询,并通过调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某水利项目结算审核意见书》等有关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后查明:由注册造价师A某编制、B某审核,共同出具《某水利项目结算审核意见书》的项目工程类别属于水利工程,而A某注册且持有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专业,B某注册且持有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为安装工程专业,该行为涉嫌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查办结果
违则: 注册造价师A某、B某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
处理: 鉴 于注册造价师A某、B某是按月领工资,并无单独因这个项目获得额外报酬,没有违法所得,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G704.36.9项处罚裁量基准设定,漳州市住建局分别给予当事人A某、B某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责令改正;
2、各处人民币 0.5 万元罚款。
结果: 2022年9月28日,漳州市住建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10月13日,漳州市住建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造价师于2022年10月13日已履行完毕,将所处罚款上缴国库。
法律援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下一步,漳州市住建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加强对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师的日常监管,持续加大力度开展造价师履职行为整治,坚决做到发现一起违规执业行为、立案查处一起,持续推进以查促管、以案促改常态化,及时传导压力、形成震慑,促进我市造价咨询行业规范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