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 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 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满足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 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 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满足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1 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1、 GB51251第3.1节( 3.1.2、 3.1.3、 3.1.5)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定性,与GB50016一致。指室外地坪到屋面的高度。
1.2、 GB51251第3.3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第4.4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看所指对象,用于系统分段控制时的是“系统服务高度”。
1.3、 GB51251第3.2.1条中“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可开启外窗或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是指靠外墙的楼梯间高度
5.0.1 GB50016第5.4.10-3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GB50016第8.5.1条及GB51251相关条款执行;
7.2.5 (补充GB51251第3.3.1条)竖向分段独立设置要求中,前室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层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总高度
3、 GB51251第3.1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GB50016一致。第3.3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第4.4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视所指对象具体分析,用于对系统的分段控制时,指的是“系统服务高度”。
例如, 第3.3.1条中的“每段高度”可理解为系统服务高度,即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所服务楼层的建筑高度。
4、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满足GB50016第5.4.10条的设置要求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防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4、 GB51251第3.1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GB50016一致。第3.3.1和第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指用于对防排烟系统分段设置时的系统服务高度(即该防排烟系统所服务的楼层)。
如:(1) 公建地上48m、地下4m,地上 地下大于50m,则需要分段排烟。(2) 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3)住宅建筑高度99m,但加上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实际服务高度超100m(不包含地下室楼梯),这种情况不需分段加压, 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不计入服务高度。
第三条 关于 GB51251 第 3.1.1 条、 3.1.2 条、 3.1.3 条、 第 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
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 “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 GB50016 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 GB50016 第 6.5.3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50m 的附属建筑。如图 3.1 所示。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 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第十一条.5、 GB51251第3.2.1条中“建筑高度”指楼梯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