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面积与高度3.1建面积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面积与高度
3.1建面积
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 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旧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外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新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对比:阳台计算方法算是和房屋测量一致了
旧3.0.27下列计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跳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 2.10m以下的无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面高差在 0.45m及以上的凸(飘)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桥等构筑物。--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新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 2.20m 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对比:新规与旧规基本一致(不矛盾),无异议。
3.2建筑高度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 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 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 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旧6.3.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新3.2.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对比:基本一致(建筑避难区、架空层也明确)
4建筑室外场地
4.1环境与场地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的出人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 (位) 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4.2建筑控制
废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旧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外建(构) 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新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新4.2.2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人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 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新4.2.3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4.2.1~4.2.3条文对比:地下车库出入口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线,但应符合各地技术管理规定,需要控制在用地红线5米以内。此时我想起来总工讲的城市规划7线:红线:用地、道路、建筑
绿线:绿地
蓝线:江河湖库城市地标水体
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古建保护
黄线:重大基础设施
黑线:高压走廊
橙线:铁路和轨道交通
4.3基地道路
4.3.1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废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旧5.2.4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人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人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当出人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 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当出人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新4.3.3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4.3.3条文对比:车库出入口位置仅留缓冲段即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5.2.4条执行。
4.3.4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2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20.0m:
3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5 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人口;
2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要求。
旧5.2.2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5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新4.3.6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2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3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对比:单车道兼用消防车4米,其他3米;双车统一6米。
4.4场地铺装与水体
4.4.1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4.4.2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旧5.3.3.1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2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3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旧4.0.1.1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
旧9.1.5.3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应大于0.5m;--居住绿建设计标准
新4.4.3人工水体岸边近2.0m 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比:不冲突,基本一致
4.5筑物与设施
旧3.2.8地下排风宜设于下风,并应做消声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新4.5.1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对比:一致。
4.5.2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4.5.3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2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3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5建筑通用空间
5.1 出入口
5.1.1建筑出人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安全、顺畅、便捷。
5.1.2人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5.1.3建筑出人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5.2台阶、人行道
旧4.26.1.3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
旧6.7.1.4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旧7.2.4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2021年版)
旧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新5.2.1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对比:一致。
旧6.1.4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旧4.1.6.2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48-2014
新5.2.2建筑物主人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新5.2.3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对比:一致。
5.2.4.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5.3楼梯、走廊
5.3.1楼梯、走廊应安全、顺畅,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安全疏散等要求。
5.3.2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 0.55m 确定,并不应少于2 股人流的宽度。
旧6.8.4楼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平台有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凸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旧3.8.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新5.3.3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对比:一致。
5.3.4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3股人流的宽度时应两侧设扶手。
旧6.8.4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旧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新5.3.5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对比:增加了当楼梯中间有实体墙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米;此条一是针对剪刀楼梯;另一是针对地下楼梯段与地上楼梯段隔墙分割时,平台净宽≥1.3米。
旧5.1.6正对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DBJ 51/168-2021
新5.3.6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对比:一致。
废6.8.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新5.3.7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5.3.7条文对比:取消了梯段最低和最高位置0.3m范围内要求,公共楼梯有要求,套内楼梯呢?规范没写,为了安全统一执行5.3.7条。
旧6.8.5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352-2019
旧8.7.3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99-2011
新5.3.8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2 级,且不应超过18 级。
对比:3级改成了2级。
旧6.8.10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表6.8.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352-2019
新5.3.9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少宽度不应小于0.22m。
表5.3.9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 (m)
楼梯类别 |
. |
最大高度 |
以楼杨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 |
0.26 |
0.165 |
住宅建筑公共楼梯、以电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的楼梯 |
0.26 |
0.175 |
以电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楼梯 |
0.25 |
0.180 |
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照料设施。
对比:这个不好分类了。商业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该选用多少?
旧6.8.11梯段内每个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宜一致。--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352-2019
新5.3.10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对比:相邻梯段踏步高度不能相差10mm。
废6.8.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新5.3.11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对比:一致
5.3.12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5.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4.1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
旧8.1.4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5.4.2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
新2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台无障碍电梯;
3 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4 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对比:一致。
旧6.9.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畅通区宽度不宜小于3.5m。
5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6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5.4.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1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m;
2位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新3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梁)开口边缘完成面之间的水平投影距离、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0m处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碍物伤害人员的措施;
新4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传送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对比:一致。
5.5公共厨房
5.5.1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旧4.3.8.5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新5.5.2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对比:一致。
旧4.1.7 用餐区域、厨房区域、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蝇和防其他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新5.5.3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5.5.3条文对比:用餐区域取消限制。旧条文虽然没有废止,在修编会有调整。当现行工程建设标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旧3.0.4 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邻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 的相关规定。--《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新5.5.4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对比:一致。
5.6 公共厕所 (卫生间)
5.6.1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厕所(卫生间),并应设洗手设施。
5.6.2公共厕所(卫生间)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2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5.6.3公共厕所《卫间) 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新5.6.4公共厕所(卫生间) 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5.6.4 的规定值。
表5.6.4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最小净尺寸
类别 |
平面最小净尺寸(净宽度mX净深度m) |
外开门的隔间 |
0.90X1.30(坐便)、0.90X1.20(蹲便) |
内开门的隔间 |
0.90X1.50(坐便)、0.90X1.40《蹲便) |
旧表6.6.4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对比:一致
旧6.6.5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旧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新5.6.5公共厕所内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30m;
2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
对比:一致
5.7母婴室
5.7.1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
5.7.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5.8设备用房
5.8.1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5.8.2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5.8.3设备机房应采取有效播施防止其对其他公共区域、邻近建筑或环境造成污染。
5.9地下室、半地下室
5.9.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人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广场)、地下管道(沟)、地下坑井等应采取必要的截水、挡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涝防治要求。
5.9.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底板、顶板以及侧墙外壁,应满足防水、防潮要求。
5.9.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室外场地使用时,设计应满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载要求,后期使用荷载不能超过设计的最大荷载要求。
5.9.4窗井、风井、下沉庭院的顶部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建筑部件与构造
6.1屋面
6.1.1屋面应合理采取保温、隔热、防水等措施。屋面防水应按排水与防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设置防水层。
旧6.14.2.1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不应小于3%,采用建筑找坡时不应小于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旧6.14.2.2瓦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的地区,应采取固定和防止瓦材滑落的措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1.2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1 屋面应设置坡度,且坡度不应小于2%;
2屋面设计应进行排水计算,天沟、檐沟断面及雨水立管管径、数量应通过计算合理确定;
3 装配式屋面应进行抗风揭设计,各构造层均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4严寒和您冷地区的屋面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新5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强风多发或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瓦屋面,应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风揭的措施;
6种植屋面应满足种植荷载及耐根穿刺的构造要求;
7上人屋面应满足人员活动荷载,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屋面应方便维修、检修,大型公共建筑的屋面应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通道。
对比:一致
废8.2.2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新6.1.3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6.1.3条文对比:屋面玻璃规定更细致,只向室内一层为夹层玻璃即可。
6.2内墙、外墙
6.2.1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6.2.2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6.2.3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2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6.2.4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台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6.2.5设置在墙上的内、外保温系统与墙体、梁、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6.2.6安装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渗漏到室内的可靠措施。
6.2.7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6.2.8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2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错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
4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5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
7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3楼面、地面
6.3.1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6.3.2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3.3建筑内的厕所 (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6.3.4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设备的场所,以及可能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面层。
6.3.5机动车库的楼面、地面应采用高强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6.3.6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的房间,楼面、地面面层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废9.1.2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新6.3.7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对比:一致。
6.4顶棚、吊顶
6.4.1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废4.18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新6.4.2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 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2条文对比:对于设备重量要求更具体,设计人员更有依据。
6.4.3 吊杆长度大于1.50m 时,应设置反支撑。
废4.1.7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钢结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新6.4.4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4.4条文对比:取消主体钢结构设计审批,但要求不能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责任转移了,谁设计谁负责。
6.4.5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人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6.4.6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6.4.7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8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4.9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4.10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4.11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揭措施,面板及支承结构表面应采
取防腐措施。
6.5门窗
6.5.1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6.5.2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6.5.3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措施;
3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位安装透明玻璃6.54的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且应启闭方便,易于维修、清洗;
2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00m;
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6.5.5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6.5.6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6.5.7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2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6.6栏杆、栏板
6.6.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
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乖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6.2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废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旧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住宅设计规范》
新6.6.3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6.3条文对比:虽然新规范取消了“住宅”限制,但是《住宅设计规范》6.1.3依然存在,故目前按没有变化考虑。
6.6.4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 (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6.7.1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火或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管道井内;
2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3管道井与楼板的缝隙应采取封堵措施。
6.7.2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
6.7.3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烟气倒灌。
6.8变形缝
6.8.1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
6.8.2变形缝设置应能保障建筑物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且不产生破坏。
6.8.3厕所、卫生间、盟洗室和浴室等防水设防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
6.8.4配电间及其他严禁有漏水的房间不应跨越变形缝
6.8.5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