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1、防止火灾蔓延 为避免不会出现“火烧连营”的状况,建筑物之间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有利于在消防救援队伍扑救之前,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物。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的需要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距离,有时可以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灭火救援场地的需要。 3、节约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能过大,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1、防止火灾蔓延
为避免不会出现“火烧连营”的状况,建筑物之间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有利于在消防救援队伍扑救之前,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物。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的需要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距离,有时可以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灭火救援场地的需要。
3、节约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能过大,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的计算在这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建筑物之间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至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2)建筑物、储罐和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离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防火间距的要求
(一)厂房、仓库防火间距的确定(m)
(1)甲类厂房
注: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乙类厂房、仓库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2、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丙类厂房、仓库
(4)丁、戊类厂房、仓库
注:
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单、多层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照建规规定执行。
(5)甲类仓库
总结: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公式:L=A+B1+B2
A:根据建筑类别,当为甲类时取12,当为高层时取13,当为其它时取10.
B1,B2: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确定,一二级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以上各图内容填充为蓝色的,均不适用于上述规律,需要单独记忆。
(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它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它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9 |
6 |
7 |
9 |
三级 |
11 |
7 |
8 |
10 |
|
四级 |
14 |
9 |
10 |
12 |
总结:
裙房和其它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公式:L=6+B1+B2
基数=6,
B1,B2:建筑耐火等级,当为一二级时,值取0;当为三级时,值取1;四级时值取2。
以上各图内容填充为蓝色的,均不适用于上述规律,需要单独记忆。
三、防火间距的特例
除上述一般情况外,满足下列条件时,防火间距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1)防火间距不限的情况
1、对于厂房(除甲类外)、民用建筑和仓库(各自之间)而言:
①两座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两座建筑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任一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防火间距不限;
以上两个条件满足任一一个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但防火间距不小于4m。
2、对于民用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民用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较低一、二级的民用建筑而言:
①两座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出相邻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2)防火间距不小于4m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而言:
①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同时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
②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2、对于民用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民用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而言:
①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同时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
②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时
3、对于两座丁、戊类仓库而言:
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
4、对于较低一、二级的民用建筑而言:
①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同时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
②相邻较低一座屋顶无天窗或洞口或者相邻较高一座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等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3)防火间距不小于5m
厂区(库区)围墙与厂区(库区)内的建筑
(4)防火间距不小于6m
1、对于同一座“U”形或者“山”形的厂房而言:
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建规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规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2、对于两座丙类仓库而言: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之间
(5)防火间距减少25%
对于丙、丁、戊类厂房之间或者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且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注意: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即便符合减小的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仍不减少。
知识点:建筑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