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含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财政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类(含村集体出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0平方米的项目。
以上项目中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的楼栋均需实施装配式建筑,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楼栋可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 执行的时间节点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新的标准落实有关要求,具体时间节点为:
(一)财政投资类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为准;
(二)社会投资类的项目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以单体建筑为评价对象,装配率计算以标准层结构为计算范围,首层架空层、裙楼、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屋面层可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超限高层(100米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经专家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可不采用预制构件,其他评价得分项按国家或广东省标准执行。
(三)工业类项目规划高度在60米(含)以下的厂房、仓库,可不作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要求,规划高度在60米以上的厂房、仓库需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实施标准按上文第一条执行。
(四)因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栋建筑,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可通过专家技术论证方式,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以往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原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