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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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 1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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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要用于防范由于不完全接地故障、线缆或设备老化、接触不良或由于故障导致的异常温升等引发的电气火灾。 一、应用范围 1. 建筑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知识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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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要用于防范由于不完全接地故障、线缆或设备老化、接触不良或由于故障导致的异常温升等引发的电气火灾。


一、应用范围

1建筑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2. 应用系统

《民标》界定了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采用的耐火电缆,不具备发生电气火灾的条件,因此不在监控之列。

这一规定是针对TN-S、TN-C-S、TT接地形式的低压配电系统,不适用于IT接地形式的低压配电回路。


二、分类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该系统可按用途和工作特性进行分类。


1. 按用途分为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测由于不完全接地故障导致的剩余电流,适用于接地系统为TT、TN-S、TN-C-S的S段的低压配电系统。

(2)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测低压配电系统中电缆接头、端子及重点发热部件的异常温升。

(3)故障电弧探测系统:监测由于线缆或设备老化、破损、接触不良等引发的电弧故障。除了可监测导体之间的并联电弧外,还可监测一根导体之阅产生的串联电弧,补充了过电流、过电压、剩余电流防护器等不能监测的防护空白。

电气火灾发生可能由不完全接地故障、异常发热、电弧故障等一种或者多种故障导致,全面监控电气火灾,一套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需同时监控剩余电流和电弧故障,对于异常温升,需根据设备及线路重要程度和危险程度进行设置。


2. 按工作特性分为独立式及非独立式

(1)独立式系统:不需要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就可以完成剩余电流、温度及电弧故障的监测、报警、存储、显示及控制的基本功能,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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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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