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签订合同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建筑装修期间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对不需要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的内装修工程,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在施工进场前查阅相关消防手续,对进场的装修材料予以查验。
1、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签订合同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建筑装修期间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对不需要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的内装修工程,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在施工进场前查阅相关消防手续,对进场的装修材料予以查验。
3、负责对局部装修区域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施工期间火灾事故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a) 装修进场前,对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b) 对装修区域组织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责令停止施工。
1、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履行与建筑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对于建筑局部装修工程,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报消防手续。
1、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的,由物业服务单位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应当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于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内装修工程,应制作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a) 不应擅自破坏建筑原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分隔等,如确需改变,应按照相关消防规范要求重新予以核算和设计;
d) 平面布局的设计不应占用、堵塞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擅自搭建阁楼、物品库房等;
e) 经过专家评审会论证的特殊设计,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
1、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装修施工前,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
2、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再开始施工。
3、工程竣工后,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备案,经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施工单位应当预先向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在进行局部装修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装修区域与非装修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并按规范配置灭火器。
3)位于商业区域的内装修工程,不应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4) 施工现场严禁人员住宿,不应在装修区域搭设生活设施。
a、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期间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施工人员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持证上岗;
b、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相应防范措施;
c、动火作业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危险,一旦发现起火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a、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期间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用电制度的落实。
b、临时施工用电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的电气线路,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c、施工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d、电气线路施工完毕后,租赁、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
7)施工现场严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施工确需使用的,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必须放置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
8)每日施工完毕后,应认真检查现场情况,做好检查记录,确保现场消防安全。
1)物业服务单位应建立火灾隐患督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人和职责、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对装修区域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3)对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对于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