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朝霞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作为我国第二部流域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近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又一标志性立法。
黄河保护法通篇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站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总结黄河保护治理实践经验,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规定,是我国流域立法体系化、领域立法综合化的最新、最高成就,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制度成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律表达,是新时代环境资源立法的杰出代表。其亮点主要有五:
其一,政治 站位 高。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黄河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法律形式将坚持党的领导确认为根本原则,确保了黄河流域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迈进。
其三,量身定制。 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最大的威胁是洪水、最大的短板是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最大的弱项是民生发展不足。为此,黄河保护法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对黄河流域上中下游的各种特殊问题规定了水资源刚性约束等量身打造的制度措施。特别是,针对扎陵湖、小浪底等25条(个)河湖水库,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等5个重要山体区域规定了专门性制度。
其四,流域协同。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蕴含着科学的方法论,注重系统治理、协同治理。黄河保护法对流域协调机制作出详细规定,前后共用7个条文分别对协调机制的央地职能、体制保障、职责分工、监测网络、信息共享、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合执法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形成了“国家统筹+流域机构统管+省级协调+部门联合+专家咨询”的流域协调治理体系。
其五,统筹兼顾。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既追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也追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精髓在于坚持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三生共赢”。黄河保护法不仅对高质量发展问题作出专章规定,还对民生保障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性问题给予特别关注。譬如,该法规定“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对化工项目岸线管控问题,没有“一刀切”地规定一公里或三公里,而是授权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一条河流一部法律”是近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经验。黄河保护法是我国推进“江河战略”和“流域治理”法治化的最新成果,在中国流域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也为世界各国流域立法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中国贡献。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